05.14 「典型案例」勞動者可申請仲裁委進行庭外調查

鄺某與廣州市X華金銀珠寶有限公司等二倍工資糾紛案

【案情概要】

鄺某主張其在2013年10月15日入職X華珠寶第九十六分公司,崗位為執模部修理工,底薪4500元/月,工作期間X華珠寶第九十六分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為其繳納社保,2014年8月15日,X華珠寶第九十六分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

鄺某向番禺法院提交《員工辭職申請表》及工資條,顯示其2013年10月15日入職,但用人單位名稱為“達奇珠寶有限公司”,其中移交手續欄目的“移交人”一欄有“黃李萍”的簽字,其中工資條上無標註“X華”字樣,但有“達奇”二字。X華珠寶第九十六分公司稱黃李萍並非公司員工。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企業登記數據庫未查到“達奇珠寶有限公司”的記錄。

仲裁委曾經到番禺沙灣珠寶產業園內實地調查,看到園中3座(A1)廠房大門外懸掛“達奇珠寶有限公司”。番禺法院於2014年12月16日進行實地調查,看到原懸掛的“達奇珠寶有限公司”招牌已經摘除;第二層之東半層掛有X華珠寶第九十六分公司的招牌;在該分公司內所設員工考勤卡存放處有“黃李萍”的考勤卡。

【仲裁結果】

仲裁裁決X華珠寶第九十六分公司向鄺某支付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40124.70元,X華珠寶公司承擔連帶支付責任。該裁決作出後,X華珠寶及X華珠寶第九十六分公司均不服向番禺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鄺某並非其司員工。

【一審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X華珠寶第九十六分公司向鄺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5832.27元,X華珠寶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

【二審結果】

X華珠寶第九十六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點評】

此類案件多見於珠寶行業、服裝加工行業等,總公司把各車間對外發包,各車間並未辦理工商登記。

各車間與其招用的員工產生糾紛,引發大批確認勞動關係及支付勞動待遇糾紛。由於各車間並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即並非勞動法律法規意義上的用人單位,不能對外獨立承擔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義務。

這些分支機構聘用員工而產生的糾紛,例如支付工資、加班工資、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或補償金、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高溫津貼、年休假工資、工傷待遇等等,各分支機構作為直接用工者,應承擔直接支付義務,總公司應對各分支機構承擔的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者在入職時要注意查看用人單位的情況,避免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用人單位要依法辦理用工手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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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律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從事過多年企業法務和人事法務出版編輯,在非訴業務方面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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