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2018已经开始实施了的建筑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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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已经开始实施了的建筑业新规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社部规〔2017〕1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最大亮点就是,将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1、哪些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2、“联合惩戒”是什么?

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②另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44个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明确了32项惩戒措施: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出境,协助查封、扣押车辆等。

以河南登封为例,当地法院会“私人定制”特别的手机彩铃:

“你拨打的机主已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果很久没和你联系过的朋友给你打电话,手机里听到这样急促的警报和彩铃声,还提示你是“失信人”时,不知会作何感想?

二.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增强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4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营业执照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律作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全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一律作废。

四."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窗口关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深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应用,推进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建设,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各地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加快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各地要将补录的工程项目纳入日常监管,不得单独设置仅用于资质申报的补录项目库。要进一步规范对涉密工程的保密管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公开涉密工程信息,不得向全国平台报送涉密工程信息。各地要对已上报全国平台的项目进行全面清查,确保上报项目信息中不含涉密工程信息。

五.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

住建部再发通知"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窗口即将关闭,12月31日后不再受理任何企业补录申请!

①实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网上申报制度。

②加强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企业所报注册人员社保信息的审查。

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整合和对接,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

④申请资质企业和申请注册人员电子申报材料格式和内容应当分别符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⑤申请注册人员和申请资质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发现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我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社会公开。

⑥加大对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

⑦加强资质动态核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年以不低于5%的比例对本地区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及注册人员被撤销、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的企业。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期一般为3个月,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撤回相应资质。其中,对由我部审批的企业资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撤回资质建议及相应材料报我部处理。

六.五大标准文件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 家 铁 路 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委联合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设计

招标文件(2017年版)、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要求《标准文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标准文件编制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编制了《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当使用商务部编制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

2、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文件》的内容

标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应当不加修改地引用。

3、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对《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4、招标人可以补充、细化和修改的内容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标准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和修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相关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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