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撞傷他人拒不賠償 被拘留後主動付錢

騎車撞傷他人卻拒不賠償經濟損失。2018年6月2日,樅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吳某採取司法拘留15日強制措施。次日,被執行人的家人便付清了全部賠償款。該起執行案件最終得以順利執結。

2016年10月24日,吳某駕駛二輪電瓶車在行駛過程中撞傷行人疏某。經樅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吳某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後,因賠償款問題雙方當事人協商未果,疏某便將吳某訴至樅陽縣人民法院。樅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吳某賠償疏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7600餘元。判決生效後,因吳某遲遲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疏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樅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及時開展了執行通知送達及財產調查工作,未發現吳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吳某亦未主動履行。期間,執行法官多次電話與吳某聯繫,吳某均不接聽,且還玩起了“躲貓貓”。考慮到該案系涉民生案件,為及時有效保護疏某合法權益,2018年6月2日清晨,執行幹警冒雨突擊至吳某家中,將吳某帶至樅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在執行局,執行幹警做起了吳某的思想工作,並明確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但吳某始終以沒有錢為由拒絕履行賠償義務。鑑於此,樅陽縣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吳某採取司法拘留15日強制措施。在法律的震懾下,在拘留所裡的吳某積極與家人聯繫,次日,便將賠償義務全部履行完畢。(樅陽縣人民法院 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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