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提醒2018-07-04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常見的家庭暴力有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兩種形式。

在家庭暴力行為中,身體暴力發生率最高。主要表現為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在家庭教育中以暴力方式管教兒童等。

精神暴力主要表現為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無端指責、人格貶損、威脅、跟蹤、騷擾受害人以及近親屬等。

備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已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該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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