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9 淺析《阿姆斯達號》中的法官獨立精神


摘要:

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曾說:“法律藉助法官而降臨塵世”,即法官這一主體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依據自由心證的原則,在充分聽取當事人舉證,並在雙方當事人當庭出示證據的情況下做出判決或裁定。司法權獨立是這一觀點的邏輯起點,法院獨立處於中間的位置,法官獨立則是最終落腳點,法官獨立也是司法獨立的核心內涵。

關鍵詞:阿姆斯達號 法官獨立 法律精神

淺析《阿姆斯達號》中的法官獨立精神

約翰·昆西·亞當斯

1841年,74歲高齡的亞當斯走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來自遙遠非洲的黑人進行辯護,他那蒼勁、肅穆的聲音迴盪在法庭上空:“我們的法庭不是西班牙十一歲女王嬉戲的法庭,不是一個聽話的法庭,不是一個可以當做玩具的法庭,恰好也不是我們的總統引以為傲的法庭。”《阿姆斯達號》始終以法庭對決為主線展開劇情,從基層法院到最後的聯邦最高法院,衝突雖然不斷升級,但始終是在司法體制內,堅持“以法院為戰場,以法律為武器”。當象徵著最高司法權威的大法官作出最後判決後,這個案件終於落下了帷幕。體現出在美國司法與法官的無上權威。

《阿姆斯達號》所反映出來的法律精神涉及憲法精神、契約精神、信仰自由精神等等。在我看來,這些都是以法官獨立精神為基礎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官獨立這一基本保障,法官沒有自由裁量的權利,其他則無從談起,換言之,倘若沒有一個完全消極中立的裁判者,一切權利的維護都會受到外力的干涉,也就無法確保自由平等的實現。具體針對“阿姆斯達號”,談幾點感受:

一、一個無法繞開的“眾所周知的持有種族偏見”的人

淺析《阿姆斯達號》中的法官獨立精神

一審法官裘迪森是整個案件律師們千方百計想要繞開的人,因為他始終站在反奴隸主義者的對面,是一位有著種族偏見立場的法官。對於他,辯護律師首先想到為3個黑人孩子申請“人身保護令”,這必須向審理該案件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請,也就是聯邦巡迴法院。可是巡迴法院並沒有批准這個“人身保護令”,使得該案又重新回到裘迪森手中。接著,律師又提出阿姆斯達號是在美國的紐約州截獲的,即在康涅狄格州審理是違法的,這樣就可以將本案轉到紐約州審理且避開裘迪森法官,但是這一努力也失敗了。

這一情節並非表明美國的法官迴避制度不夠周延,而恰恰反映出此制度的詳細嚴謹。在美國,申請法官迴避需要嚴格的遵循法律規定的事由,具有迴避事由的,哪怕是嫌疑的也不得繼續審理案件。但是若無法提出確實具有迴避情節和理由的,則不得迴避,這從一個側面表現出對法官的尊重同時也是法官獨立的體現。因為,美國法官普遍有一種職業榮譽感,它是與司法獨立制度緊密相連的。正如電影中所說:“當司法和法官不再是權勢的工具,而被社會確立在一個獨立的、神聖的、被期待是公正的位置上,法官的職業自尊心、職業榮譽感也就同時確立了。這個時候,法官還是可能有認識上的歷史侷限,但如果他認清了歷史進步的一面,他會被職業道德所驅使,堅決地站在歷史進步的一面。”

二、總統干預司法

淺析《阿姆斯達號》中的法官獨立精神

隨著阿姆斯達號的到來,統治古巴的西班牙王國派外交使者找到時任美國總統範布倫,要求把阿姆斯達號歸還西班牙。此時,儘管範布倫本人不支持奴隸制,但是由於面臨即將到來的大選,他不想失去南方選民的選票,所以他派自己的司法部長向州法院出具了一份意見書:奴隸制在古巴合法,這些黑人是西班牙人的財產,美國無權對他們提起訴訟,依據《平克尼協定》,立即將阿姆斯達號移交西班牙當局。但是吉尼中尉依據《海上就難獎金公約》,已向法庭遞交了對阿姆斯達號上財產分成的訴訟請求,因此,此案的民事訴訟程序已經啟動,總統無權干預。

當時在美國反對廢奴的保守勢力強大,尋求連任的總統不敢得罪他們,所以千方百計的干擾法院的審判。但是我們看到的是那些干擾都是間接的在規則之內的干擾,而不是胡作非為。與此同時我們看到法官的獨立性沒有受到一點影響,這個審判過程都是在自己控制中進行,最後在陪審團的表決結果下依法作出判決。這一情節體現出美國三權分立的制度設計,即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獨立的做出判斷而不受當事人意見的支配,也不受政府權力和公眾輿論的控制。對此,三權分立的傳承者漢密爾頓稱司法獨立是“限制代議論機關越權及施加壓力的最好保證”。1

三、“如果內戰不可避免,就讓它來吧。”

淺析《阿姆斯達號》中的法官獨立精神

約翰.昆西.亞當斯是開國元勳之一的約翰.亞當斯的兒子,他在法庭上長達幾分鐘的發言可謂是電影的高潮,他從非洲人對祖先的祈禱引申到美國先賢立國的本意,就是建立一個自由平等民主的國家,現在遇到的蓄奴制度卻明顯是違反《獨立宣言》的精神的,他在法庭上走過一個個先輩的頭像,然後對眾人說“如果內戰不可避免,就讓它來吧。”

在這樣的一個年輕的國家,政權剛剛穩定,沒有人渴望爆發戰爭,但約翰.昆西.亞當斯為了幾個素不相識的黑人作如此的辯護,在我們看來這些言論似乎有些“離經叛道”。後來這樣的理由竟然也被法官們所接受,莫非是他們不熱愛自己的國家,或是他們比較好戰?我想都不是。在三權分立之下,每一個法官都是獨立的個體,他們所做出來任何判斷的依據就是法律也只有法律,即使在南北戰爭即將爆發的時刻,不惜以此案作為引發戰爭的誘因之一,也絕不為其他所左右。對此,馬克思認為:“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有義務把法律運用於個別事件時,根據他在認真考察後的理解來解釋法律……獨立的法官既不屬於我,也不屬於政府。”2在這裡,馬克思明確提出要求法官獨立,他認為法官只需要聽命於他的上司——法律,除此以外不再受任何約束。

被譽為西方法治主義奠基人的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到:“應由有資格的公正無私的法官依據合法有效的法律執行司法裁判糾紛和裁定公民的權利。”3而第一次系統闡釋司法獨立理論和原則的人應為法國著名政治哲學家和法學家孟德斯鳩,他在洛克的分權論基礎上總結和發展西方早期思想家分權思想並借鑑英國實踐經驗,同時他在《論法的精神》中指出:“如果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4

獨立嚴格的法官制度使法官成為一個不受政黨政治左右的、高素質的、潔身自好的職業共同體。他們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強有力的後盾,幾乎可以抵抗其他任何可能性的傷害。當然,法官獨立並不是終極目的,實現司法公正貫徹民主憲政和法治才是終極的目的。但是,法官獨立乃是人類社會從專制政體走向民主政體的歷史過程中,在國家機關設置及權力配置時必須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

《阿姆斯達號》中所反映出來的法律精神不僅僅限於法官獨立這一點,但這一精神貫徹始終,影響法官的因素從幾個辯護律師希望換掉裘迪森開始到代表行政力量的總統的干預以至最終用戰爭來“威脅”,法官們始終服從自己的正義準則,無所畏懼的作出裁判。我想這也是在這部影片最值得我們借鑑與思考的。


參考文獻

1、 王盼,程政舉等著,《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頁。

2、馬克思,《第六屆萊茵省議會的辯論(第一篇論文)》,轉引自胡玉鴻,‘司法公正的理論根基》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第273頁。

3、[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譯,商務出版社,1982 年版,第136 頁。

4、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琛譯,商務印書館,1982 年版,第155、1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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