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共建法治隊伍,江蘇法院從實習律師中選任實習法官助理

共建法治隊伍,江蘇法院從實習律師中選任實習法官助理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相關文件精神,加快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步伐,8月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司法廳、江蘇省律師協會聯合出臺《關於開展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到法院擔任實習法官助理的實施意見》,明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會同當地律協,擇優選擇部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律師)到法院實習,擔任實習法官助理,實習期限一般為6個月。同時,曾擔任過人民法院聘用製法官助理的人員,在申請律師執業時,其法官助理的任職時間可以折抵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期。

關於開展申請律師執業人員

到法院擔任實習法官助理的實施意見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各設區市司法局、律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相關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步伐,進一步完善司法執業人員的培養交流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以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司法體制改革的新要求,以創新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培訓形式、拓寬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來源渠道、加深法官與律師群體之間的職業瞭解和認同為重點,進一步完善法官與律師培養交流機制,為實現法官與律師的雙向良性互動,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法治人才隊伍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原則

1.堅持正確方向。堅持黨的領導,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把握正確的改革方向,確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到法院擔任實習法官助理工作符合中央和省委有關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文件精神和要求。

2.堅持遵循規律。遵循法治人才隊伍形成規律,遵照法律職業人才特殊的職業素養、職業能力、職業操守要求,從實際出發科學設定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擔任實習法官助理的條件、程序、紀律要求等,確保隊伍素質和專業水平。

3.堅持統籌規劃。注重統籌兼顧,整體謀劃,明確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擔任實習法官助理的各項管理、保障配套制度,做到管理與保障同步,監督與激勵並行,促進工作健康有序推進。

4.堅持協作配合。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加強溝通聯繫,在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擔任實習法官助理工作中及時互通工作信息、交流工作經驗,共同搭建法官與律師良性互動的新平臺,推動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設。

二、建立健全實習申請推薦機制

(一)申請條件。擬申請法院實習法官助理崗位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應滿足以下條件:政治素質較好,法律知識紮實,品行良好;已在江蘇省內各律師協會登記註冊,年齡在30週歲以下,且在律師事務所實習超過3個月;已由所在律師事務所繳納社會保險。

(二)申請程序。各級人民法院根據需求,向當地律師協會提出到法院實習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數量和要求。各地律師協會也可以根據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培養需要,主動向當地法院提出實習需求。當地律師協會組織符合條件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根據本人自願原則,經所在律師事務所同意後向人民法院推薦。人民法院對申請人員進行審核後擇優確定人選,並與申請律師執業人員所在的律師協會簽訂委託培訓協議。

(三)實習期限及形式。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期間一般承擔實習法官助理崗位工作,實習期限一般為6個月。具體崗位職責為:在法官指導下履行審查訴訟材料、組織庭前證據交換、接待案件訴訟參與人、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協助法官進行調解、草擬法律文書等。

根據工作需要和實習期限的長短,接收實習的法院可以發文任命實習人員為實習法官助理,實習人員可以在裁判文書上署名。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的應經所在律師協會登記備案,否則視為無效實習。經人民法院發文任命的聘用製法官助理,在申請律師執業時,可憑聘用製法官助理勞動合同,以其法官助理任職時間折抵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期,最長折抵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管理機制

實習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期間,日常管理以接收實習的人民法院為主,所在律師事務所和當地律師協會共同履行管理職責。

(一)實習指導。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人民法院應指派至少一名法官作為指導老師。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期間,接受人民法院及指派的指導法官管理和指導。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在法院實習期間,所在律師事務所指導律師仍有義務對其進行指導,並與人民法院指派的指導法官及時溝通,瞭解實習情況。

(二)實習記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期間,應如實記錄實習情況,包括實習日記和工作文書,作為法院實習考核以及申請律師執業考核的材料。

(三)實習終止。實習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期限屆滿的,實習終止。

實習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期間發生如下情形時應當終止實習:1.違反法院規章制度及審判工作紀律等可能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2.因違法行為可能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的;3.實習期內因個人自身原因或本單位安排需提前終止的;4.出現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實習人員終止實習的,由人民法院以書面形式通知當地律師協會,並附書面考核評語。

(四)實習考核。實習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期滿後,由接收實習的法院進行實習考核。實習考核應重點聽取指導法官及所在部門意見,考核內容為完成工作量情況、其他綜合業績情況(包含調研、接待來訪、參加各類活動等)、作風紀律情況。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工作紀律等原因終止實習的,實習考核應為不合格。對考核不合格人員由律師協會根據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建立健全實習人員紀律制度

接收實習的法院應在實習開始前集中對實習人員開展工作紀律、審判紀律、保密規定等方面的紀律教育,確保實習人員嚴格遵守所在法院日常管理制度,杜絕出現違法違紀情況。

(一)保密義務。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及實習結束以後,不得違反審判紀律打聽案情,不得洩露知悉的工作秘密和審判秘密。

(二)迴避制度。實習期間,涉及所在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情況,實習人員應當主動提出迴避,不得擔任該案件的審判輔助工作。實習結束後,不得擔任實習期間參與案件的代理人、辯護人。

(三)紀律規範。法院實習期間實習人員不得以實習律師身份參與擔任代理人和辯護人的案件;不得向法官請客送禮或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得以法院實習人員身份對外進行不正當宣傳;不得假借法官名義,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作出有損司法形象和司法公正的其他行為。

在法院實習期間,實習人員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接收實習的法院應將有關情況通知當地律師協會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當地律師協會和所在律師事務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人民法院。

五、保障措施

1.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期間,法院應提供實習的工作便利條件。

2.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期間,法院應定期發放交通、生活補貼,以保障實習人員在實習期內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需求。

3.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在人民法院實習期間出現工傷事故的,法院應及時通知律師協會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由所在律師事務所依法申報工傷。因人民法院未及時通知,導致所在律師事務所承擔工傷保險賠償以及工傷保險基金賠付之外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費用,由人民法院承擔。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司法廳 江蘇省律師協會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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