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按“警官”指示操作,38萬不翼而飛,法院判定銀行無過錯不予賠償

關於電信詐騙,相信大家也瞭解過很多,但正如一位朋友說的“騙子們在緊跟時代步伐研究新騙術,也許總有一款適合你!”沒錯,花樣百出的騙術讓人防不勝防!

最近一位東莞的男士按照一位“警官”的指示,辦理一系列銀行業務,又按指示操作後,發現近38萬不翼而飛。

按“警官”指示操作,38萬不翼而飛,法院判定銀行無過錯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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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人心顫的是,這位男士以銀行未盡安全告知義務為由起訴銀行,而法院審結該案後,認定銀行對該款被匯出並無過錯,判決駁回這位男士的索賠請求!

1 . 按照“警官”指示操作,38萬不翼而飛

5月21日8點半,在虎門工作的諸葛先生接到號碼顯示為“0769-95588”【工行服務電話為95588】,自稱是“中國工商銀行東莞分行”的工作人員,稱“諸葛先生在上海有一張信用卡透支了12890元,需於當天下午兩點前還款,否則法院將從其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中扣款,諸葛先生需打電話向上海市松江區公安局報警,該公安局將通知法院不予扣款。”

諸葛先生根據對方提供的聯繫方式,聯繫上了自稱為“上海市松江區公安局李浩警官”,這位“警官”要求諸葛先生先到中國工商銀行辦理一個“金融@家工銀電子密碼器”。

於是,諸葛先生就在當天上午10點多到工行虎門某網點辦理了四項業務。包括實時重置密碼、網銀和手機銀行追加個人認證介質、重置網銀和手機銀行登錄密碼、銀行戶口和電子銀行添加註冊賬戶。其中第2項業務的身份確認工具為工銀電子密碼器,第4項業務是開通兩張銀行卡的電子銀行渠道。

辦完後,諸葛先生在“李浩警官”轉接到的“偵查科蘇科長”的指示下,反覆多次在電子密碼器中輸入多個數字,並告知“偵查科蘇科長”電子密碼器中顯示的數字。期間,諸葛先生與“李浩警官”乃至轉接到的“偵查科蘇科長”的通話始終沒有掛斷過。諸葛先生稱,當時他將電子密碼器顯示的動態密碼誤認為是對方所稱的“工號”,告知了對方。

就在上午11點多雙方通話的這段時間,諸葛先生名下一個賬戶以網轉形式分三次分別匯出200000元、99500元、58700元;名下另一個賬戶以網轉形式匯出20500元。共匯出近38萬元。上述轉賬交易短信實時發送至諸葛先生綁定的手機號碼,但他的手機當時一直處於通話狀態,並未看到。

下午15時許,看到轉賬短信後的諸葛先生髮覺被騙,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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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狀告銀行索賠,法院判決全部駁回

之後,諸葛先生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近38萬元。

諸葛先生認為,他辦業務時銀行未盡到應有的提醒義務,損害了他的風險知情權。《工銀電子密碼器領用須知》關於“……不得將工銀電子密碼器產生的動態口令洩露給他人,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及“溫馨提示”關於“……包括銀行、公安機關等機構人員在內的任何人都不應向您索要電子密碼器生成的數字”的內容是重要安全提示。但銀行沒有告知他簽署《工銀電子密碼器領用須知》,他也沒有收到電子密碼器的特別提示、產品說明書和安全提示,致使他在業務辦完後半小時內被他人通過其剛辦理的工銀電子密碼器詐騙,故要求銀行賠償其損失。

銀行則覺得很冤。銀行稱,銀行交付工銀電子密碼器時,就將隨附的特別提示、產品說明書和安全提示一併交給了諸葛先生。《工銀電子密碼器領用須知》的相關內容已完全反映在產品說明書上,溫馨提示的內容也體現在電子密碼器的覆膜上。要求客戶簽署《工銀電子密碼器領用須知》是銀行內部要求,僅是對客戶的善意提醒,是否簽署並不影響其使用。實際上,銀行已盡到足夠的安全提示。包括辦業務時,諸葛先生簽名確認的業務憑證中有載明“請你妥善保管,切勿交給他人,並牢記身份確認工具密碼,切勿洩漏”等安全提示。諸葛先生沒有妥善保管電子密碼器,將其動態口令告知給他人使用,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諸葛先生是在與自稱是“中國工商銀行東莞分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等不明人士的電話通話過程中,根據其指示辦理了上述銀行業務,又按對方的指示對工銀電子密碼器操作匯出37萬多元,匯款全程是由諸葛先生本人操作,不存在授權他人操作的情形。銀行在業務辦理憑證、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中有載明關於安全提醒的內容和條款,並載明身份確認工具為“工銀電子密碼器”,諸葛先生在上面簽名確認表明其對上述內容已知曉。工銀電子密碼器的覆膜上也有安全提示內容,銀行已盡到安全提醒義務。銀行對款項匯出並無過錯,諸葛先生要求銀行賠償缺乏依據。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諸葛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下達後,諸葛先生並無上訴。日前,該判決已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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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的結果讓人唏噓,案件中有幾處細節也在警示大家:

1、諸葛先生的信用卡被催還的時候他都沒有質疑一下下!

信用卡還款日賬單日一般是固定的!

銀行一般不會要求你在還款日之外的日子還款,一定要充分了解自己的信用卡的各種日期。如果有疑點一定要自己再跟信用卡中心確認一下。

2、接到自稱是“中國工商銀行東莞分行”的電話後,沒有核實身份,就按照電話指示去聯繫警官了!

現在的騙子手段都高明著呢,偽裝成官方號碼打電話根本就是小case,這種情況下最好是掛了電話之後,撥去官方客服電話再核實一下。

3、聯繫警官的時候也沒有核實“警官”和“科長”的身份

警員都有警員編號,收到自稱警察的電話,讓他把警官證發過來,

打電話到所在警局查詢核實身份。

4、按“科長”指示,把密碼都洩露出去了

銀行有提示“不得將工銀電子密碼器產生的動態口令洩露給他人,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咋就不長點心呢?這裡的“他人”指的是任何人,就算是警察他也無權知道你的銀行賬戶密碼和動態指令啊!

5、不熟悉自己辦理的業務,沒有完全知曉操作的前提下盲目簽字、操作

銀行在業務辦理憑證、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中有載明關於安全提醒的內容和條款,並載明身份確認工具為“工銀電子密碼器”,諸葛先生在也在上面簽名確認表明其對上述內容已知曉。

這種情況下諸葛先生自己按“科長”指示把密碼告訴對方,能怪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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