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寶馬車主拿刀砍電動車主反被砍死,自行車主屬於自衛不當嗎?自行車主負有什麼責任?

道破天機風水佈局


個人認為,電車男無罪,對於黑惡勢力就應該大力懲處!勇敢面對。而不是一味忍讓和躲避。從視頻中可以看出,一開始電車男還是挺好的,並沒有過激行為,事情本應該到此結束,但是車裡出來一條所謂空,自以為要教訓一下別人,給自己長長臉,最後卻技不如人,被人反殺。我覺得只要是個有骨氣的人,在面對這麼多人欺負他一個人,而且還面對死亡威脅下肯定不會冷靜的,而且也沒必要跪地求饒!可以選擇防衛自己。這裡最多防衛過當!


魏闖闖


法海一粟認為,“騎車人”系正當防衛;“花臂男”則死有餘辜。

1、刑法關於無限防衛的規定。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2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第1款為正當防衛,第2款為防衛過當,第3款為無限防衛。

2、本案屬於無限防衛。首先,“花臂男”正在行兇。從視頻中可以清楚看到,當時,“騎車人”因紅燈停行在非機動車車道上。而“花臂男”一方數人,先是將“騎車人”的電動車強行拖離非機動車道,然後,數人一湧而上,圍打“騎車人”。“花臂男”在圍打中抽身回到寶馬車上,拿出一把砍刀,再次目前劈面砍向“騎車人”。“騎車人”左右躲閃。這個過程已經充分說明,“花臂男”正在行兇的事實。

其次,“騎車人”採取的是防衛行為。從“騎車人”的角度,在當時情況下,自己不僅無辜被他人圍打,而且,還有人手持砍刀砍殺自己。在此前提下,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益,一把搶過掉在地上的砍刀,並砍向“花臂男”,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3款關於無限防衛的刑法規定。因此,儘管“花臂男”被砍至死,但是,“騎車人”依法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本案不屬於防衛過當。有人認為,“騎車人”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法海一粟認為,該觀點不能成立。根據刑法規定,所謂防衛過當,主要在於“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本案,“騎車人”的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是因為,“花臂男”的生命權,並不高於“騎車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平等的。“騎車人”在生命遭到現實威脅並處於生死關頭時,被迫採取防衛行為並因此造成“花臂男”死亡的結果。如果因此認為,“騎車人”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那麼,則無異於認為,“花臂男”的生命權高於“騎車人”的生命權。

4、“花臂男”死有餘辜。從視頻來看,本來這是一起不該發生的悲劇。在紅燈時,“騎車人”停在非機動車道上,並不妨礙寶馬車的行駛。而寶馬車想借道非機動車,其本身就不符合相關規定。但是,“花臂男”一方卻仗勢欺人,認為“騎車人”妨礙了他們的通行。於是,他們下車後,強行將“騎車人”拖離非機動車道。如果僅僅如此也就算了,也不會發生後來的悲劇;但是,他們還不依不饒,並群起而攻之。如果僅僅是徒手也就算了,同樣不會發生後來的悲劇;事情到了這樣時候,“花臂男”卻還不罷休,從圍打現場,反身回到寶馬車內,抽出砍刀,上前後劈面砍向“騎車人”。至此,“騎車人”的生命遭受到現實的威脅,這時,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假如——法海一粟這裡僅僅是假如,假如當時,“騎車人”沒有搶走掉在地上的砍刀,而是被“花臂男”再次拿回砍刀,那麼,結果會怎樣呢?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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