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宝马车主拿刀砍电动车主反被砍死,自行车主属于自卫不当吗?自行车主负有什么责任?

道破天机风水布局


个人认为,电车男无罪,对于黑恶势力就应该大力惩处!勇敢面对。而不是一味忍让和躲避。从视频中可以看出,一开始电车男还是挺好的,并没有过激行为,事情本应该到此结束,但是车里出来一条所谓空,自以为要教训一下别人,给自己长长脸,最后却技不如人,被人反杀。我觉得只要是个有骨气的人,在面对这么多人欺负他一个人,而且还面对死亡威胁下肯定不会冷静的,而且也没必要跪地求饶!可以选择防卫自己。这里最多防卫过当!


魏闯闯


法海一粟认为,“骑车人”系正当防卫;“花臂男”则死有余辜。

1、刑法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刑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第1款为正当防卫,第2款为防卫过当,第3款为无限防卫。

2、本案属于无限防卫。首先,“花臂男”正在行凶。从视频中可以清楚看到,当时,“骑车人”因红灯停行在非机动车车道上。而“花臂男”一方数人,先是将“骑车人”的电动车强行拖离非机动车道,然后,数人一涌而上,围打“骑车人”。“花臂男”在围打中抽身回到宝马车上,拿出一把砍刀,再次目前劈面砍向“骑车人”。“骑车人”左右躲闪。这个过程已经充分说明,“花臂男”正在行凶的事实。

其次,“骑车人”采取的是防卫行为。从“骑车人”的角度,在当时情况下,自己不仅无辜被他人围打,而且,还有人手持砍刀砍杀自己。在此前提下,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一把抢过掉在地上的砍刀,并砍向“花臂男”,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3款关于无限防卫的刑法规定。因此,尽管“花臂男”被砍至死,但是,“骑车人”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本案不属于防卫过当。有人认为,“骑车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法海一粟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根据刑法规定,所谓防卫过当,主要在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骑车人”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是因为,“花臂男”的生命权,并不高于“骑车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平等的。“骑车人”在生命遭到现实威胁并处于生死关头时,被迫采取防卫行为并因此造成“花臂男”死亡的结果。如果因此认为,“骑车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那么,则无异于认为,“花臂男”的生命权高于“骑车人”的生命权。

4、“花臂男”死有余辜。从视频来看,本来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在红灯时,“骑车人”停在非机动车道上,并不妨碍宝马车的行驶。而宝马车想借道非机动车,其本身就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花臂男”一方却仗势欺人,认为“骑车人”妨碍了他们的通行。于是,他们下车后,强行将“骑车人”拖离非机动车道。如果仅仅如此也就算了,也不会发生后来的悲剧;但是,他们还不依不饶,并群起而攻之。如果仅仅是徒手也就算了,同样不会发生后来的悲剧;事情到了这样时候,“花臂男”却还不罢休,从围打现场,反身回到宝马车内,抽出砍刀,上前后劈面砍向“骑车人”。至此,“骑车人”的生命遭受到现实的威胁,这时,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假如——法海一粟这里仅仅是假如,假如当时,“骑车人”没有抢走掉在地上的砍刀,而是被“花臂男”再次拿回砍刀,那么,结果会怎样呢?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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