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什麼行為屬於正常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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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人不是律師,也不是司法部門的從業人員,對於法律的認識應該和大多數國人一樣並不透徹!只能憑著生活常識和網上搜到的法律條紋來談談看法,或對或錯,觀者見諒。

《中華人民共務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犯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犯法侵害的做法,對犯法侵害人導致損害的,隸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職責。正當防衛明顯超出必要限度導致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職責,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蹂躪、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做法,導致犯法侵害人傷亡的,不隸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導致損害的,不承受民事職責。正當防衛超出必要的限度,導致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受適當的民事職責。

以上是法律定義的正當防衛。下面談談個人的看法。

從小常識就告訴我們,遇到危險要學會避讓,受到欺負要告訴家長、老師或警察,卻很少有人告訴我們在受到侵害時除了避讓、忍受和尋求幫助之外該如何進行防衛。而現實中爸爸這個群體,在孩子受到欺負時,又會告訴孩子不論輸贏要打回去。究竟該怎麼做才是最好的選擇?看似很小的意見分歧,卻對孩子的成長產生著深遠的影響。孩子們在長大,成了你我他。正是這種混沌的模稜兩可的教育,造成了國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強者時大多選擇退讓、忍受和逃跑的習慣,同時便造成了只有狠人才能攫取最大利益的奇怪現象。我們不得不承認,中國的治安是全世界中最好的國家。但就其根本是不是也和國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忍一時風平浪靜、怯懦膽小得過且過的心理有很大關係?是不是就能解釋為什麼眾多的黑惡勢力總是在肆虐多年,甚至十幾年之後才會被執法機關嚴厲打擊的部分原因呢?不用去叫囂黑惡勢力的窮兇極惡,也不用指責這樣那樣的保護傘為惡所用,單就民眾習慣了退讓、忍受和逃跑的生活常態,就已經給予了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祖國,您是不是應該讓我們在避讓、忍受、逃跑和尋求幫助之外,教會我們什麼是正當防衛?如何防衛?以及怎樣的防衛才不越線呢?

個人認為,當人身受到侵害的過程中,受害人實施的反擊行為,都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例如當遇到劫匪,與之發生爭鬥的過程中致使劫匪傷亡,應該屬於正當防衛。可在眾多案例最終的結果卻是防衛過當。真的不理解,首先受害人是無過錯方,而且法律是規定了任何人不得惡意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有人會認為,搶就給他搶唄,退一步海闊天空。但大多數案件的發生過程中,都有不可確定的因素,憑什麼我就活該被搶?憑什麼我能認定被搶之後人身不會受到傷害?即便是劫匪停止了侵害,而嘴裡的侮辱、嘲諷和謾罵說不定更為傷人。要知道人在高度緊張之下,判斷能力是急劇下降的。所以在這類案件的認定中,法律應該更側重於受害人的利益,而不是誰死了誰就了不起。

再例如此次崑山的白衣男反殺紋身男一案,最終白衣男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真是大快人心啊!而在定案之前的各種說法也是甚囂塵上,有故意殺人說、有過失殺人說、有防衛過當說,但最多的還是支持白衣男正當防衛的說法,真是民心向背啊!其實不用去扒紋身男的從前過往好與不好,僅憑視頻就已看出誰是誰非。先行動手的是紋身男、攜帶管制刀具的是紋身男、先行揮刀追砍的是紋身男。從事件開始電車男就是無過錯方,而且還處於絕對弱勢,這點不能否認。有人會說,紋身男已經沒有攻擊了。可是個人都知道,人在狂怒情況下很難控制自己。再說這整件事電車男一直都是無過錯方。你把兔子逼急了還咬你,何況是人。你也無法保證紋身男在事後不去威脅、報復。所以基本可以斷定是正當防衛,但沒認定之前著實放不下心啊!認定下來以後,將認定報告一看,無一不是教科書式的案例判罰。

1. 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拳打腳踢,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

2. 於海明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劉海龍使用的雙刃尖角刀系國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屬於刑法規定中的兇器;其持兇器擊打他人頸部等要害部位,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後,其立即上前爭奪,沒有放棄跡象。劉海龍受傷起身後,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車——於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於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3. 於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於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於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 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

人身安全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對來自不法行為的嚴重緊急危害,法律應當引導鼓勵公民勇於自我救濟,堅持同不法侵害作鬥爭。司法應當負起倡導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檢察機關也將會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當防衛權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特別是結尾的這段話,充分肯定正確行使正當防衛權的價值,也標誌著中國法律偉大進步。


知味深長


這個案件期初看到一些律師的評論我就來氣,他們糾結於白衣男砍了寶馬男幾刀?那刀才是致命傷?這不是愚子的思維方式嗎?該做的應首先全盤考慮,分析出這起案件的性質,假如雙方打鬥基本是一般的推搡,那就屬小型衝突,性質屬於一般刑事案件,那任何一方上升到無限防衛都是防衛過當。假如案件屬於恐怖襲擊,那麼受害方當然可以使用無限防衛手段了,到時候當然不能以砍了暴徒幾刀去追他人的責任。不過這個案件顯然不屬於一般刑事案件,寶馬男屬於惡性傷人,白衣男屬於正當防衛且可以使用無限防衛的手段。事實上這些律師不知是腦袋裡是一團漿糊還是神經錯亂了,他們總是愛反著推理,拘泥於一些細節,從而做出有違法理的判決,在為暴徒辯護,從而助長了那些暴徒的行為。實際從細節看,任何反擊都不可避免的去使用暴力,反擊的力度則很難掌握,這樣就會使人陷入謎團,最終導致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的境地,從而嚴重的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一致性,導致了正義無法得到聲張。順便說一句:這樣去當律師不是在砸自己的飯碗嗎?


噠噠滴黎


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釋‘正當防衛’,就是當有人用刀扎向你的時候,你用手,或其他物體將他/她拿著刀的手或胳膊打傷,阻止了他/她的行動,造成了他/她的手或胳膊損傷,屬於正當防衛。或侵害人向你實施暴力侵害行為(如性暴力)受害人為了阻止侵害結果的發生,採取使用任何物體傷害侵害人身體任何部位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如果防衛措施造成侵害人死亡或重傷,構成防衛過當;如果侵害人的侵害行為已經被阻止,受害人出於氣憤,仍持續對侵害人的身體實施傷害行為,即構成故意傷害。


齊洪建—小區論道


寶馬疾馳閃電光,直撞騎車白衣郎。

紋身龍哥下車忙,我在崑山爾敢擋?

大哥兄弟一起上,就地滅了白衣郎。

白衣見狀心發慌,騰挪躲閃就是防.

龍哥打人誰敢防?待我提刀開你膛。

幾個健步車門開,屠龍寶刀拿出來。

直奔白衣劈下去,未想寶刀不給力,

龍哥生來有脾氣,氣得寶刀扔在地。

白衣剎那露兇光,除非你死我不亡。

拿起寶刀刺斷腸,看你龍哥有多強?

白衣雖沒上戰場,但也曾經抗過槍。

龍哥見狀腳步忙,手捂下水去拿槍,

白衣眼角放紅光,只想保命沒商量。

上去又是一頓斬,龍哥狼狽路草旁。

幸好警察來阻擋,不然龍哥變肉醬.

龍哥此時想一想,強中還有強中強.

不是平時太能裝,今天怎會把命喪。

勸君平日多行善,就算到死也坦然。


Iamsohappy105162216


八十年代,本人曾親眼見過一次正常防衛案,事件的起因是一個街混混在街上歐打村民,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後到現場制止,可那個混混非常消漲,誰勸都不聽,被打的村民頭破血流,眼看要出人命,有一公安拿出手槍朝天嗚槍示警制止,可那混混非但不聽,反而迅速從路邊撿起一塊磚衝著公安的頭砸來,公安一邊躲,一邊嗚槍示警,正好那混混撞到槍口上,槍響了,混混倒地重傷,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來法院判公安正當防衛,因為公安為了制止犯罪,示警在先,而混混襲警在後。

從八十年代到現在,國家的刑法法典根據社會的發展,行勢的需要修改了幾次,但萬變不離其宗,所謂正常防衛,就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所以正常防衛一定要複合以上的條件!


鷹x眼


道上老大叫龍哥,五次進宮九年多,

左邊青龍右白虎,縱橫崑山人人躲。

夜駕寶馬把酒喝,驚嚇白衣電摩托,

兄弟美女齊上陣,觸犯龍顏沒理說。

一言不合直接戳,提刀便砍不囉嗦,

盡顯江湖真膽色,刀刀見血好快活。

怎奈酒色體已弱,鋼刀未穩手中脫,

白衣健步將刃奪,手起刀落肚膛破。

一代梟雄大龍哥,自己非往死裡作,

白衣俠士正氣在,天理昭然世間播。



豬八戒三打白骨精


我們就拿這次崑山砍人案來說吧,爭議最大的還是後面花生男向自己車那裡“逃跑”後還是被砍死的過程,我認為花生男的“逃跑”並不意味著侵害的結束,要知道他還並沒有喪失再次攻擊的能力,也沒有向受攻擊人表示不再進行再次攻擊了,那麼他“逃跑”的目的應該是為了後面更兇猛的攻擊而後退,他為什麼不往其他地方跑?而是跑向自己的車?因為第一次跑往自己的車就拿了一把砍刀出來,這第二次就是拿更致命的武器了,如果開車來撞更致命,還會傷及更多的無辜人員(當然,白衣俠更是無辜的),所以他那不應該叫逃跑,應該是去拿武器,這個邏輯關係是存在的,那些站著說話不腰疼的律師們,說什麼防衛過當應該是不對的,看一個案子不應該斷章取義的只看一個點,而是應該看整個案子的連續性,要不然判斷出來的就是沒有邏輯性的東西,是經不起歷史檢驗的,是會遭到後人鄙視的。


落葉松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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