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迎慶1號】被交警貼罰單 男子在朋友圈“報復”

2019年3月28日10時

交警一大隊民警陳某到大石橋所報警稱:

需要派出所進行查處

原來

李某(男,29歲,東坡區人)發現停放在一小區大門外的轎車被交警貼了罰單,李某拿著罰單回家後心裡不舒服,就在自己的朋友圈發表侮辱交警的言語文字,後被交警一大隊民警發現並報警。

李某被朋友提醒以後,在朋友圈發送後六分鐘的時間裡刪除了該條信息。

【迎慶1號】被交警貼罰單 男子在朋友圈“報復”

目前

李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迎慶1號】被交警貼罰單 男子在朋友圈“報復”


普法小貼士


1、在辦公場所辱罵警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2、在警察辦公時辱罵警察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3、如果是在警察下班期間辱罵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4、情節嚴重的屬於犯妨礙執行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民警等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辱罵的一些內容,是有可能以威脅方法阻礙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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