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654 證券簡稱:ST中安 公告編號:2019-017

債券代碼:136821 債券簡稱: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2016年12月22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編號為:滬證專調查字20161102號),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詳見公司公告《中安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暨風險提示公告》(公告編號:2016-276)。

2018年1月15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8]7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8]8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8]9號),詳見公司公告《中安消關於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02)。

2019年4月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2號)、《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3號),現將全文公告如下:

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1號)

“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周俠先生、吳巧民先生:

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消技術)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我會調查完畢,我會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2018年1月15日我會已對擬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根據你們的申辯意見和我會複核情況,現擬對你們作出的行政處罰重新告知。

經查,中安消技術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

一、中安消技術與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

2014年2月14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654,以下簡稱中安科)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及關聯交易議案,決定向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中安消技術控股股東,以下簡稱中恆匯志)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中安消技術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中安消技術聘請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分別對上述股權和2011年至2014年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評估和審計。4月25日,相關中介機構分別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6月11日,中安科公告了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在內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

中安科2013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為21.78億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權益14.96億元,本次交易的置入資產交易作價為28.59億元,佔中安科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本次交易的置出資產為中安科以截至評估基準日合法擁有的除貨幣資金、約定資產、約定負債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中介機構服務協議之外的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佔中安科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1年8月修訂,證監會令73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的規定,本次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2014年12月27日,中安科公告其重大資產重組獲得證監會核准,以及其向中恆匯志分別發行3.96億股股份購買其持有的中安消技術100%股權,發行1.21億股股份募集配套資金10億元的信息。

2015年1月23日,中安科新增股份完成登記,資產重組完成。

二、中安消技術及中安科信息披露違法的情況

中安消技術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信息和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導致中安科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主要違法事實有:

(一)中安消技術將“班班通”項目計入2014年度《盈利預測報告》,在該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信息,導致提供給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實、準確,存在誤導性陳述,致使重組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中安科據此虛增評估值發行股份,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2013年11月,中安消技術與黔西南州政府簽訂《黔西南教育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項目總金額4.5億元。據此,中安消技術出具了《關於“班班通”項目業績預測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業績預測說明)和《盈利預測報告》,其中業績預測說明預測2014年確認收入3.42億元,佔資產評估時所依據的中安消本部在手合同及意向合同總額約4.7億元的70%,佔中安消技術本部2014年度預測營業收入約5.3億元的65%,佔中安消技術2014年度預測營業收入13.2億元的26%。

根據《框架協議》內容,中安消技術需要在框架協議內與黔西南州各縣(市)人民政府、義龍新區管委會自行簽訂項目建設合同和還款協議,黔西南州政府積極推進上述雙方簽訂合作合同。黔西南州政府出具的說明載明,該《框架協議》僅為合作框架協議,具體實施需通過公開招標程序確定承建單位。2014年4月至12月,黔西南州下轄9個縣(市、區)中5個啟動了“班班通”項目招標,中安消技術參與2個縣項目投標且均未中標。其中,中安消技術在參與安龍縣項目招標過程中,因涉嫌串通招標,於2014年11月13日被責令作出書面說明,該項目招標作暫停處理;後於2014年12月26日被安龍縣財政局作出“罰告字(2014)第03號安龍縣財政局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擬對其處以192,000元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中安消技術相關項目負責人稱,2014年4月、5月份項目溝通過程中,中安消技術無法滿足部分縣政府所提要求,導致無法開展相關工作。

中安消技術在實際未中標任何縣(市、區)工程(樣板工程除外),知悉《框架協議》僅為合作框架協議、難以繼續履行,原提供的《盈利預測報告》不真實、不準確的情況下,未及時重新編制並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導致評估報告關於中安消技術評估值為28.59億元,評估增值約為26.91億元,增值率1,597.19%的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中安科據此虛增評估值發行股份,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二)中安消技術“智慧石柺”項目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虛增2013年度營業收入5,000萬元,201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3年年底,中安消技術與包頭市石柺區政府簽訂了《包頭市石柺區“智慧石柺”一期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第一期合同價款6,763萬元。

2013年底,中安消技術僅依據當月《工程進度完工確認表》確認“智慧石柺”項目營業收入5,000萬元,同期結轉成本2,498.46萬元。經查發現以下事實:一是中安消技術確認收入時未履行招標程序。中安消確認收入時點為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柺”項目開始招標時間為2014年3月。二是確認收入的主要依據《工程進度完工確認表》的真實性存疑。該表僅有中安消技術和包頭市石柺區政府的簽章,缺少監理單位的簽章,且現有證據證明包頭市石柺區政府公章系經非正常途徑加蓋。三是“智慧石柺”項目2013年底不具備施工條件。四是“智慧石柺”項目合同價款存在不確定性。2014年10月,“智慧石柺”確定的中標最高限價約為5,700萬元,比《合同書》的約定價款少了1,063萬元。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按照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柺”項目尚未招標,相關合同總收入不能夠可靠估計,中安消技術在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情況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該項目收入,導致2013年度營業收入虛增5,000萬元,201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三)中安消技術對以BT方式(建設-移交,是BOT模式的變換形式)承接的工程項目收入未按公允價值計量,虛增2013年度營業收入515萬元,201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中安消技術2013年對《曲阜市視頻監控及數字化城管建設工程及採購合同書》、《赤水市城市報警與監控系統代建合同》、《鳳岡縣城市報警與監控系統代建合同》和《務川自治縣城市報警與視頻監控系統工程建設設備安裝及服務代建合同》4個BT項目累計確認7,155萬元營業收入,同時確認7,155萬元長期應收款。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的規定,BOT業務建造期間的收入和費用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收入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確認收入的同時確認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中安消技術對上述4個BT項目建造期間的收入確認未按公允價值計量,直接以合同金額的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和長期應收款項。經測算,2013年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應當為扣除利息費用後的餘額,其與合同金額百分比之差的累積影響數為515萬元,即2013年虛增營業收入515萬元,201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綜上,中安消技術作為涉案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方,將“班班通”項目計入盈利預測,但在該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未及時重新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導致其評估值嚴重虛增,並且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5,515萬元。中安科據此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中安消技術提供的相關合同、項目臺賬、賬簿及記賬憑證,相關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項目檢驗及竣工資料,中介機構提供的評估報告、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中安科相關董事會決議及公告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會認為,中安消技術作為本次重大資產重租的標的公司,屬於《重組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有關各方”,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2014年12月27日前,中安消技術明知存在其實際未中標任何縣(市、區)工程(樣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項目難以實現預期目標、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的情況,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和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原提供的盈利預測和營業收入信息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致使中安科於2014年12月27日公告的《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中嚴重虛增置入資產評估值及置入標的營業收入。中安消技術系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中安消技術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組辦法》第四條關於“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重組辦法》第五十三條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情形。

對中安消技術的上述行為,周俠作為中安消技術的實際管理者,全面負責本次重組的審計與評估事項,吳巧民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具體負責審計與評估事項,二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擬決定:

一、責令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二、對時任總經理周俠、時任安防消防板塊財務總監吳巧民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等有關規定,就我會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決定,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會複核成立的,我會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做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請你們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回執》傳真至我會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回執原件遞交送達我會行政處罰委員會或當地證監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2號)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黃峰先生、邱忠成先生、朱曉東先生、殷承良先生、蔣志偉先生、常清先生:

日前,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654,以下簡稱中安科)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我會調查完畢,我會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2018年1月22日前我會已對擬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根據你們的申辯意見和我會複核情況,現將擬對你們作出的行政處罰重新告知。

經查,中安科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

一、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與中安消股份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

2014年2月14日,中安科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及關聯交易議案,決定向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控股股東,以下簡稱中恆匯志)發行股票,購買其持有的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消技術)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中安消技術聘請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分別對上述股權和2011年至2014年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評估和審計。4月25日,相關中介機構分別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6月11日,中安科公告了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在內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

中安科2013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為21.78億元,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權益為14.96億元,本次交易的置入資產交易作價為28.59億元,佔中安科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本次交易的置出資產為中安科以截至評估基準日合法擁有的除貨幣資金、約定資產、約定負債及本次重大資產重組涉及的中介機構服務協議之外的全部資產負債及其相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佔中安科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期末淨資產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1年8月修訂,證監會令第73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的規定,本次交易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中安消技術未及時提供真實、準確的盈利預測信息和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導致中安科公開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主要違法事實有:

2013年11月,中安消技術與黔西南州政府簽訂《黔西南教育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戰略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項目總金額4.5億元。據此,中安消技術出具了《關於“班班通”項目業績預測情況說明》(以下簡稱業績預測說明)和《盈利預測報告》,其中業績預測報告說明預計2014年確認收入3.42億元,佔資產評估時所依據的中安消本部在手合同及意向合同總額約4.7億元的70%,佔中安消技術本部2014年度預測營業收入約5.3億元的65%,佔中安消技術2014年度預測營業收入約13.2億元的26%。

根據《框架協議》內容,中安消技術需要在框架協議內與黔西南州各縣(市)人民政府、義龍新區管委會自行簽訂項目建設合同和還款協議,黔西南州政府積極推進上述雙方簽訂合作合同。黔西南州政府出具的說明載明,該《框架協議》僅為合作框架協議,具體實施需通過公開招標程序確定承建單位。2014年4月至12月,黔西南州下轄9個縣(市、區)中5個啟動了“班班通”項目招標,中安消技術參與2個縣項目投標且均未中標。其中,中安消技術在參與安龍縣項目招標過程中,因涉嫌串通投標,於2014年11月13日被責令作出書面說明,該項目招標作暫停處理;後於2014年12月26日被安龍縣財政局作出“罰告字(2014)第03號安龍翔財政局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擬對其處以192,000元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中安消技術相關項目負責人稱,2014年4月、5月項目溝通過程中,中安消技術無法滿足部分縣政府所提要求,導致無法開展相關工作。

2013年年底,中安消技術與包頭市石柺區政府簽訂了《包頭市石柺區“智慧石柺”一期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合同價款6,763萬元。

2013年底,中安消技術僅依據當月《工程進度完工確認表》確認“智慧石柺”項目營業收入5,000萬元,同期結轉成本2,498.46萬元。經查發現以下事實:一是中安消技術確認收入時未履行招標程序。中安消確認收入時點為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柺”項目開始招標時間為2014年3月。二是確認收入的主要依據《工程進度完工確認表》真實性存疑。該表僅有中安消技術和包頭市石柺區政府的簽章,缺少監理單位的簽章,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包頭市石柺區政府公章系經正常途徑加蓋。三是“智慧石柺”項目2013年底不具備施工條件。四是“智慧石柺”項目合同價款存在不確定性。2014年10月,“智慧石柺”確定的中標最高限價為5,700萬元,比《合同書》的約定價款少了1,063萬元。

(三)中安消技術對以BT方式(建設-移交,BOT模式的變換形式)承接的工程項目收入未按公允價值計量,虛增2013年度營業收入515萬元,2013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綜上,中安消技術作為涉案重大資產重組的有關方,將“班班通”項目計入盈利預測,但在該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繼續履行後,未及時重新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導致其評估值嚴重虛增,並且虛增2013年度營業收入5,515萬元。中安科據此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中安消技術提供的相關合同、項目臺賬、賬簿及記賬憑證,相關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項目檢驗及竣工資料,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中安科相關董事會決議及公告、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相關機構聲明簽字頁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會認為,中安科第八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於2014年6月10日審議通過重大資產議案,董事邱忠成、朱曉東、蔣志偉、殷承良、常清表決同意,關聯董事黃峰、劉家雄、於東、項敏迴避表決。中安科全體董事在2014年12月27日公告的《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及其摘要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該文件披露了包含上述虛增的置入資產評估值及虛增的置入標的營業收入等主要財務數據。

中安科及相關責任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構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以及第六十八條第三款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中安科時任董事長黃峰是上述行為的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邱忠成、朱曉東、殷承良、蔣志偉、常清是上述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一、責令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四十萬元罰款;

二、對黃峰予以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三、對邱忠成、朱曉東、殷承良、蔣志偉、常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十萬元罰款。

三、《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3號)

“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塗國身先生:

日前,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恆匯志)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我會調查完畢,我會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2018年1月16日我前我會已對擬作出行政處罰所依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根據你們的申辯意見和我會複核情況,現將擬對你們作出的行政處罰重新告知。

經查,中恆匯志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

一、中安消技術與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情況

2014年2月14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654,以下簡稱中安科)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及關聯交易議案,決定向中恆匯志發行股份,購買其持有的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安消技術)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中安消技術聘請評估機構和審計機構分別對上述股權和2011年至2014年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評估和審計。4月25日,相關中介機構分別出具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6月11日,中安科公告了包括資產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在內的重大資產重組文件。

中安消技術在實際未中標任何縣(市、區)工程(樣板工程除外),知悉《框架協議》僅為合作框架協議、滿意繼續履行,原提供的《盈利預測報告》不真實、不準確的情況下,未及時重新編制並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導致評估報告關於中安消技術評估值為28.59億元,評估增值約為26.91億元,增值率1,597.19%的評估結論嚴重失實,置入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中安科據此虛增評估值發行股份,嚴重損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

2013年底,中安消技術僅依據當月《工程進度完工確認表》確認“智慧石柺”項目營業收入5,000萬元,同期結轉成本2,498.46萬元。經查發現以下事實:一是中安消技術確認收入時未履行招標程序。中安消確認收入時點為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柺”項目開始招標時間為2014年3月。二是確認收入的主要依據《工程進度完工確認表》的真實性存疑。該表僅有中安消技術和包頭市石柺區政府的簽章,缺少監理單位的簽章,且現有證據證明包頭市石柺區政府公章系經非正常途徑加蓋。三是“智慧石柺”項目2013年底不具備施工條件。四是“智慧石柺”項目合同價款存在不確定性。2014年10月,“智慧石柺”確定的中標最高限價約為5,700萬元,低於《合同書》的約定價款1,063萬元。

我會認為,收購方中恆匯志作為中安消技術的控股股東,在2014年12月27日公告《上海飛樂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修訂稿)》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中安消技術實際未中標任何縣(市、區)工程(樣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項目難以實現預期目標、資產評估值嚴重虛增的情況下,仍在重大資產重組中利用中安消技術被嚴重虛增的資產評估值,獲取了被收購公司中安科據此多支付的股份,嚴重損害了中安科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中恆匯志的上述行為,違反《重組辦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規定,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所述“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情形。塗國身作為中恆匯志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系本次重組的核心參與者和推動者,是上述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擬決定:

一、責令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二、對塗國身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當事人塗國身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證監會令第33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擬決定:對塗國身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等有關規定,就我會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你們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會複核成立的,我會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做出正式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

以上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1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2號)、《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53號)的全部內容。

截至本公告發布時,當事人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塗國身先生已書面告知公司,其擬向中國證監會遞交書面回執行使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擬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陳述和申辯意見,並要求舉行聽證會。

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擬進行陳述、申辯及要求聽證,若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中國證監會複核成立的將予以採納。最終處罰決定將在陳述、申辯或聽證事實依據提交後形成。相關進展公司會及時披露公告,敬請廣大投資者密切關注公司相關公告。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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