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漢川“電捕魚”被告人被判買魚500公斤放流

  3月29日,在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現場監督下,“電捕魚”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某在漢江漢川段投放了自行購買的500公斤幼魚和成魚,進行生態修復。

  2018年4月18日晚,王某和王某某駕駛機動木船,使用成套電捕魚工具,在漢江漢川段城隍水域用電打魚方式非法捕撈鯉魚、白鰱、鯽魚等共計25.1公斤。

  2019年1月18日,經漢川市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公益訴訟,該案依法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王某和王某某兩人在禁漁期、禁漁區、國家級水產資源種質保護區範圍內,使用“電捕魚”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這一行為破壞了漁業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法庭判令兩被告人採取生態修復補償措施,即在查獲地放生成魚250公斤和幼魚苗10萬尾,或者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8000元。法院當日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請求。

  2019年3月29日,王某、王某某在漁政部門工作人員陪同下,前往有資質的魚種場購買500公斤幼魚和成魚,在漢江漢川段川馬橋進行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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