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男子協助81歲病父自焚被控故意殺人 檢方:建議緩刑

81歲老人因病痛難忍產生尋死意願,逼迫長年照顧自己的兒子想辦法幫其解脫。在協助父親完成自焚準備後,兒子離開現場,之後父親自焚身亡。事發後,兒子被捕。

11月21日上午9時,福建省將樂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陳某平故意殺人案。記者注意到,出庭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較輕,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公訴人認為,陳某平幫助準備的行為目的,就是要讓父親完成自殺,最終也確實導致父親自焚、死亡,主觀上是有過錯的。作為人子,不能因為父親遭受病痛思想不冷靜,產生尋死念頭就予以響應,會間接地助長“久病床前無孝子”的不良思想。

庭審現場,陳某平對檢方指控無異議,願認罪認罰。

病父不堪病痛

跪求兒子協助自焚

檢方指控,2008年,被告人陳某平攜父親陳某興到將樂縣安仁鄉南華寺住廟修行,由陳某平長年照顧年老的陳某興,二人關係融洽。

2019年4月29日,陳某平將生病的父親陳某興(81歲)帶至將樂縣華山社區衛生服務站就診,陳某興回到南華寺後病情益加嚴重。

5月7日凌晨3時許,陳某興因多日病痛難忍,產生尋死意願,並跪求陳某平幫助結束生命,逼迫陳某平想辦法幫其解脫。陳某平迫於無奈,便向父親提議到廢棄的崇泰寺通過自焚結束生命,得到父親同意。

之後,陳某平幫陳某興打包好被子,攜帶裝有汽油的油桶及打火機、手電筒,駕車將父親載至崇泰寺。

男子協助81歲病父自焚被控故意殺人 檢方:建議緩刑

陳某平將父親扶至崇泰寺東側牆邊,把事先準備好的被子鋪在地上,讓父親靠牆坐在被子上,後陳某平又從崇泰寺內尋取兩床被子分別鋪在陳某興背部及前胸處,並將事先攜帶的汽油澆在包裹陳某興的被子上。

準備完畢後,陳某興拿出打火機讓兒子幫助點火,陳某平於心不忍,要求父親等其離開後再自行點火自焚。後陳某平帶上汽油桶駕駛摩托車離開現場。

男子協助81歲病父自焚被控故意殺人 檢方:建議緩刑

陳某興被村民發現時已經被焚燒死亡。之後,將樂縣公安局民警找到陳某平,經現場詢問後,陳某平當場承認自己的行為。

公訴人建議適用緩刑

出庭公訴人認為,陳某平的行為應分成兩個階段進行分析。

第一階段是陳某平提議及實施幫助階段。這個階段,陳貴平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陳某興不堪病痛折磨表明自殺的念頭,並跪求陳某平幫助結束生命。陳某平在陳某興的請求下不但沒有勸阻,反而向其提議自殺的方式、地點,並幫助其用摩托車運載、鋪被子等方式為被害人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可見陳某平主觀上是明知父親有強烈的自殺傾向,在自身認知控制範圍內,已經或者應當認識到自己的一系列幫助行為會直接導致被害人直接死亡的一個後果。”公訴人認為,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陳貴平應認定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第二階段是,陳某平是幫助行為完成後既未點火,也未實施任何救助措施,直接離開的階段。公訴人認為,第二階段行為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男子協助81歲病父自焚被控故意殺人 檢方:建議緩刑

公訴人認為,陳某平基於法律規定和社會倫理道德,具有救助義務。法律規定父子之間具有扶養責任,陳某平作為陳某興的親生兒子,在其提出自殺的情況下,不但沒有阻止,反而積極適時地幫助,並將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陳某興拋棄在荒無人煙的寺廟,必然會造成陳某興自焚或者飢寒死亡的這種後果,違反互相救助的義務。

但公訴人也認為,陳某平常年照顧贍養陳某興,陳某興不堪病痛折磨,產生輕生念頭後,積極請求情況下,是其自身有相關的責任,陳某平實施的是為父親創設條件和幫助的行為,沒有實施點火的行為。所以,其犯罪行為應當與嚴重危害社會的故意殺人行為相區別。

公訴人認為,陳某平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屬於故意殺人罪中的情節較輕的情形。歸案後,陳某平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動投案,屬於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適用緩刑,建議對陳某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男子協助81歲病父自焚被控故意殺人 檢方:建議緩刑

庭審現場,陳某平表示,對於檢方的指控都無異議,目前最大的感觸就是,自己是個法盲,對於法律常識一無所知才造成了這樣的後果,“花了這麼久時間準備(協助父親自焚),其實我精神上是非常難受的,如果知道這個行為的嚴重性,我肯定不會這麼做。”

庭審持續約一小時後,審判長宣佈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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