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8 公租房、房改房、福利房等,遇到拆遷該怎麼辦?

一、公租房

公房原承租人的死亡或搬遷;與原承租人在同一戶口;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和原承租人同居兩年以上;無其他住房。在公共租賃房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需要根據出租人的文件規定。

公房承租人的房屋徵收補償的問題是非常複雜的。主要有徵收時已購公房、徵收時未購買公房、徵收時未出售公房三種情況。

在分析不同情況之前,首先要了解公共住房徵收與公共住房徵收補償關係的區別。根據《國有土地徵收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為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國有土地上建設單位和個人的,由被徵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賠償。縣級人民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的徵收和補償。因此,從法律角度看,在房屋徵收補償中,徵收方是城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被徵收人是被徵收範圍的所有者,而公共住房承租人不屬於公共住房徵收的主體關係。然而,在實踐中,即使公共住房承租人不屬於公共住房收集關係的主體,也不影響公共住房徵收補償關係的主體。

總之,作為公共房屋徵收補償關係的主體,公共房屋承租人在不同情況下會得到不同的徵收補償。

公租房、房改房、福利房等,遇到拆遷該怎麼辦?

(一)房屋徵收時已購公房的徵收補償

事實上,徵收時購買的公房產權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由國家或單位所有制轉變為私有制。因此,在徵收補償時,被徵收人應當根據承擔公共住房的房地產市場的估價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同時,被徵收人的住房超過房改規定標準的,徵收人將扣除超出標準的部分,屬於應當上繳財政或者恢復出售的部分,或者分開上繳或者返還。

總之,房屋徵收時購買的公共住房徵收補償,可以直接按照徵收補償中的個人財產進行。當然,當個人的住房超過住房改革規定的標準時,有特別的規定。

(二)房屋徵收時未購買公房的徵收補償

對於沒有購買公有住房的房屋徵收的情況,需要首先區分直管公有住房和自管公有住房。公共住房作為國家財產,根據管理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在當地人民行政機關和指定的公共住房管理,被稱為“直管公房”;另一種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資金由單位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被稱為“自管公房。”

由於國家直接控制的公共住房屬於國家所有,在徵收過程中一般要求按照房改政策“應該”出售,然後按照個人財產補償。自管公有公房,是根據住房改革政策進行出售,再進行補償。總之,無論是直觀公房還是自管公房,在公房出售後,承租人成為被徵收人,並可按照個人財產進行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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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徵收時未出售公房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徵收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此,對於未售出房屋徵收情況時,如果公房承租人和被徵收人解除了租賃關係,又或者是被徵收人安置了公房承租人,那麼徵收方應當給予被徵收人賠償。與此同時,如果公房承租人和被徵收人沒有解除租賃協議的,在正常情況下徵收方將對被徵收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這樣一來,原來的公屋住戶,應重新簽訂與被徵收人的租房合同,並繼續租賃產權調換的房屋。

公租房拆遷補償的分配主要遵循平均分配原則,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況下,可以享有多一些拆遷補償:

(一)適當增加分配的:

1、承租人或同住人屬於年老體弱,缺乏經濟來源的生活的人,並通過共享獲得的補償,也不能保證他們的房子出現的正常生活。

2、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取得公租房租賃權時,多交了其他款項的。

3、居住在公租房內的未成年人實際上承擔著監護義務。

(二)有兩處以上公租房承租人的,其對各處被拆遷公租房的補償款均有權主張分割。

總之,當公屋住戶面對房屋補償時,會因應不同的情況而作出相應的賠償。房屋在徵收時已經購買的,按照個人財產進行補償。在徵收房屋時,對未購買公房的,根據是直接負責公房還是自行管理公房的情況,區別對待。對於在徵收住房時不出售公房的人,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在實踐中,如果你是公租房者,你應該根據自己的情況來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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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1994年國務院頒佈的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我國城市住房由原來的單元分配轉變為市場經濟,是一項過渡政策。購買公共住房是指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機關關於城鄉住房制度改革的規定建立的公共住房。按成本價計算,房屋所有權歸職工所有,職工按標準價格佔有部分房屋,一般5年後歸職工所有。

如某地房改政策:1994年,《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出臺前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這類出售的公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1999年《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對此有過解釋“對職工已按標準價購買的住房,要鼓勵職工在自願的基礎上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職工按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後,住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產權實行登記。既然房主現在是你,你就是房子的合法主人,和別人沒有任何關係。房改是參與房改的產權房,房改的來源是一些單位,有些是使用權。購買產權的,支付土地出讓金。這一數額根據原產權的百分比而變化。是否按工齡購買使用權。福利性住房多為產權性住房,是單位分配給個人的福利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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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福利房

福利房又稱特惠房,是指職工單位以工資貨幣分配的形式向職工出售公共住房,職工按標準價或者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從而享有所購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產權。我國現行政策鼓勵職工購房,並承認福利院屬於購房者所有。1994年7月《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相關規定:“勞動者按成本價購買的房屋,產權屬於個人,一般居住滿五年,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職工以標準價格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佔有權、使用權、有限收入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照房屋出售當年標準價佔成本價的比例確定。1999年2月10日,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再次明確:“對於以標準價格出售的公共住房,各地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鼓勵自願補價購房價格和利息後的個人擁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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