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茂名兩男子的討債style致人受傷!這方法要不得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索要欠款本在情理之中,但如果在這過程中使用了錯誤的方式——暴力討債、入室逼債、堵門要債、偷財抵債、非法拘禁......觸犯了法律的底線,讓簡單的債權債務關係惡化,則極有可能還沒把債討回來,就已經討來了牢獄之災。下面,我們不妨通過一個真實案例瞭解一下,非法逼債將受到了怎樣的法律制裁?


茂名兩男子的討債style致人受傷!這方法要不得



案情回顧

2016年6月18日0時許,馮某(已判刑)為向被害人梁某催收欠款,便糾集被告人汪某和劉某(已判刑)、“光頭仔”“米四”(二人另案)到茂南區金塘鎮聯訊網吧內強行帶走正在上網的梁某。期間,馮某、汪某等人使用拳腳、鐵水管對梁某進行毆打,並將梁某關進馮某開來的小轎車後尾箱,然後往高州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金塘鎮某中學校門前時,梁某自行打開後尾箱門後跳車離開。經鑑定,梁某多處軟組織損傷並右鎖骨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事後,被害人梁某與馮某達成和解協議,梁某獲賠人民幣四萬元且所欠一萬元債務免除,梁某自願對馮某等涉案人員表示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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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我院以汪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起訴到茂南區人民法院。日前,茂南區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汪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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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1、守法最重要!用犯罪的手段討要債務,最終構成犯罪擔了刑責,得不償失。

2、出借時最好要求債務人提供可供執行的擔保。提供抵押、質押這類的手續,應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及時交付,切勿僅僅口頭協議。

3、及時起訴及時保全。債務出現無法償還時,債權人就應該及時起訴,這時候如果對方還有車有房有存款,一定要申請對被告財產採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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