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喝酒不駕車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朋友之間借車是生活中較為常見的一種現象,但是不少車主或許不知道借車之人若是喝酒之後繼續借給他,這種行為是不妥的,稍有不慎將違規違法。吳某明知江某已喝酒仍將機動車借給江某在道路上駕駛,最終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吳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吳某與江某是朋友關係,2019年8月15日晚,江某在吃飯時已經喝了酒,之後又在翁城鎮某KTV喝酒,期間江某和吳某喝了幾杯啤酒之後,江某向吳某提出借小轎車給其駕駛,剛開始吳某不願意出借,但是經過江某再三請求之後,吳某覺得再不借車就不好意思了,於是吳某將其持有的臨時號牌粵R5****小型轎車借給江某駕駛。

江某酒後駕駛該小轎車行至翁城鎮某雲吞店前路段時,越過道路中心線與對方向由劉某駕駛的粵FZ****號牌小轎車發生碰撞後,再碰撞停放在路邊的由林某甲駕駛並搭乘林某乙的粵RF****號牌小客車及杜某的湘ME****小轎車,造成四車損壞及林某乙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鑑定,江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30.61mg/100ml。2019年8月20日,翁源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江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9年8月23日,翁源縣公安局以江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我院認為吳某明知江某酒後,仍將機動車借給江某在道路上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我院於2019年8月27日向翁源縣公安局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2019年8月30日,翁源縣公安局以江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最終江某、吳某被翁源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

無論是江某還是吳某都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酒後駕車是交通事故重要元兇之一。因此為了你我安全,在確保自己喝酒不開車的情況下,也要切記以下三種情況不可為:

一是在飲酒過程中,明知對方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後不給其找代駕;

二是明知對方飲酒,仍教唆、脅迫或命令對方駕車;

三是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借給對方使用。

最後再次呼籲,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安全出行,平安歸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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