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景德鎮樂平徐某勇等七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公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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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徐某勇等七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併罰,判處該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徐某勇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1萬元;分別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徐某生、徐某根、王某財、周某松有期徒刑七年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共計33萬元;分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徐某軍、吳某平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


景德鎮樂平徐某勇等七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公開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勇等七人犯罪集團觸犯以下四項罪名:

一、尋釁滋事罪: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徐某勇等人無事生非,強拿硬要及任意毀壞他人財物,隨意攔截過往汽車,恐嚇司乘人員,致使被害人經營活動無法正常開展,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二、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徐某勇、徐某生、徐某根、周某松、王某財等人,自2012年開始至2018年期間,採取威脅、要挾手段,強行收取32戶“建房費”共計48.7萬元(不包含退還部分),10戶青苗賠償款共計5.15萬元。該五名被告人相互勾結,通過虛構合同、事實等手段,由徐某生到鎮政府經管站報賬,將報賬出來的資金用於揮霍;

三、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2006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徐某勇夥同胡某生、馬某海、徐某良(均另案處理)四人借開發農貿市場之際,未經合法批准,將承包經營的眾埠鎮農貿市場60畝土地進行規劃,並賣給他人建房,非法獲利164.8萬元;

四、強迫交易罪:2011年,被告人徐某勇強行以5萬元的價格從吳某生處購買暖水塘一畝多的土地。

法院認為,徐某勇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強迫交易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徐某生、徐某根、王某財、周某松夥同徐某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收取建房費和青苗費為由敲詐他人錢財,被告人徐某生、徐某根、王某財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周某松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徐某軍、吳某平夥同徐某勇等人攔截、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景德鎮樂平徐某勇等七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公開宣判

被告人徐某勇、徐某軍、吳某平系以徐某勇為首,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活動,同時,被告人徐某勇、徐某生、徐某根、王某財、周某松系以徐某勇為首,經常糾集在一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他人錢財,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被告人徐某勇、徐某生、徐某根、王某財、周某松、徐某軍、吳某平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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