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老伴兒去世對方子女要賣房,九旬再婚老人要被趕出。律師:賣不了

老伴兒去世對方子女要賣房,九旬再婚老人要被趕出。律師:賣不了

【1】通過賣房,想讓繼母搬出家門

宋大爺、劉奶奶屬於再婚老人。二人再婚那年,劉奶奶71歲。劉奶奶是孤寡老人,老伴兒去世的早,倆人沒孩子。宋大爺比劉奶奶長兩歲,老年喪偶,膝下有一個兒子,早已成年。

倆人的認識是在一次老年人組織的活動上。後來經過撮合,雙方就在晚年的時候領了結婚證,相互照護、相互慰籍。老宋的孩子沒有提出什麼異議,父親老了,身邊有個伴兒常陪伴著,對父親來說也是好事兒。

老伴兒去世對方子女要賣房,九旬再婚老人要被趕出。律師:賣不了

劉奶奶之前住的房子是單位分的,跟宋大爺結婚後,一直在宋大爺的房子裡住。其實都這歲數了,能讓自己的晚年生活過的好點就很知足了,也沒什麼別的追求。倆人商量了一下,劉奶奶就把房子賣了,手裡有點錢,加上老宋的退休金,兩個人的日子過的很寬裕,也很高興。

就這樣,兩位老人一起過了十幾年。後來宋大爺先走了,劉奶奶也將近90了。說實話,劉奶奶跟宋大爺的孩子之間沒有什麼過深的感情。但十幾年下來跟老宋的朝夕相處,劉奶奶是很留戀人生這最後一段時光的。加上自己年事已高、沒兒沒女,所以劉奶奶跟“繼子”提出來,想在宋大爺的房子裡住著,直到百年。

一開始宋大爺的兒子不置可否,都沒有明確表態。兒子的想法是,把“劉阿姨”送到養老院去,抽空過去看看都行。但劉奶奶不願意去,歲數大了不想見太多陌生人。就這樣雙方僵持了一段時間。

直到有一天,兒子領著看房的人來到家裡,原來兒子打算把父親的房子賣掉。劉奶奶聽到這個做法特別激動:雖然不是自己的房子,孩子也不是自己親生的,但是當時我是把我的房子賣了,跟你爸爸一塊兒過了十幾年日子。如果賣了,我沒房子了,我上哪兒去住?這是要逼著我去養老院?不去!

孩子堅持賣房,老人堅持不搬,經過多方調解也未果。為這個事情,兒子諮詢了律師。聽完情況之後,律師告訴他:這個房子,如果老人不同意賣,你賣不了……

【2】兒子的份額不支持他自己賣房

律師幫著兒子從三個方面分析了一下:

1. 宋大爺的房子中,兒子和劉奶奶各佔一半兒份額。

房子是宋大爺再婚之前的個人財產,當他去世之後,整套房子就成為遺產,是由宋大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包括了劉奶奶和兒子。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情況下,原則上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所以兒子和劉奶奶平分這套房子,各自佔有½的份額。

如果這套房子要賣的話,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需要有個前提條件:必須徵得⅔以上產權人同意之後才可以處置

。像上面說的這種情況,劉奶奶不同意,兒子的份額達不到條件,房子是不能賣的。

老伴兒去世對方子女要賣房,九旬再婚老人要被趕出。律師:賣不了

2. 除非兒子把父親的房子全部繼承。

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兒子實際上是沒有做繼承的,所以兒子並不算是“戶主”,理論上就算想賣也賣不掉,必須要完成產權變更手續。所以,兒子找人看房,也就是“看看”,沒有實質性的意義。

只有一種情況可以賣房,就是兒子說服劉奶奶,放棄對父親房產的繼承,全部繼承到他一個人名下,這樣擁有全部產權之後,賣房就不需要再徵求劉奶奶的同意了。

3. 從老年人贍養的角度給出的忠告。

劉奶奶跟兒子之間沒有血親關係,甚至可以說也沒有什麼太深的“母子”關係。自從劉奶奶跟老宋結婚之後,不管怎樣,對父親的晚年生活帶來了幸福和快樂,從這個角度,幫助了老人也幫助了兒子,對家庭是有“貢獻”的,而且劉奶奶把自己的房子賣了跟父親一起生活,沒有別的目的,就是想讓兩個人的晚年生活過的好一些。因此從道德的角度,兒子應該要好好贍養老人,哪怕相當於替父親伺候好老人,也是對父親的一種盡孝、一種寬慰。

最終兒子還是聽取了律師的建議。不管是客觀上不成行、還是主觀上真正改變了自己的想法,總之,兒子尊重了劉奶奶的意見,願意為劉奶奶養老送終,賣房的事兒也不再提及。

【3】三點啟示

中國是一個崇尚“尊老愛老”的國家,幾千年沿襲下來的文化一直在傳承。對於宋大爺的兒子來講,因為劉奶奶並不是他的親生母親,而且也沒有共同生活過,如果非要用感情來強加的話,對兒子來講並不公平。養與不養,是道德問題,不是義務問題。當然上面這個事情最終結果是好的。

這個事情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宋大爺的兒子客觀上無法處置這套房子。以此為鑑,從以下三個方面給出大家一些啟示和建議:

1. 房產的份額界定,對於分家析產特別重要。

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房產爭端,多少都與份額有關。

老伴兒去世對方子女要賣房,九旬再婚老人要被趕出。律師:賣不了

這個案例中是由於繼承導致的份額分割。關於房產繼承份額有兩個點非常重要:遺產份額是多少、各繼承人繼承的份額是多少。

(1)遺產份額的多少。宋大爺的房子屬於再婚前所得,是完全個人的。所有,一旦去世,房子全部變成遺產。很多家庭中,一方去世了,都會認為在世的一方就有了房子的全部份額,這是不對的。如果是婚內倆人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子,有一半兒是去世人的,不屬於在世一方。

(2)繼承人可繼承的份額多少。宋大爺的繼承人只有劉阿姨和兒子。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由倆人均等分配,這是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如果涉及到更多法定繼承人,就會造成原本相對集中的產權人變得更加分散。所以有些家庭為了避免這種風險的出現,往往會讓某些人放棄、集中繼承;也有些家庭會採取遺囑繼承的方式。

2. 房產繼承過戶的辦理特別重要。

上面提到過,其實宋大爺的兒子是賣不了房子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他沒有辦理繼承過戶手續,在老人留下的房產中,兒子不是產權人,只是有繼承權而已。

所以,當家中有人去世之後,不會存在“自然繼承”的問題。我國《物權法》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房子原來的戶主是宋大爺,如果不辦理繼承過戶手續,不動產登記人、也就是房子的產權人沒有變更,兒子無權處置。

不管是什麼樣的家庭情況,原配的、再婚的、未婚的,這個道理是共同的。只要有人去世,繼承人都需要及時辦理繼承過戶手續,才能保證真正擁有對遺產的所有權和處置權。

3. 對老人的贍養特別重要。

老伴兒去世對方子女要賣房,九旬再婚老人要被趕出。律師:賣不了

這裡我們做一個假設:假設宋大爺的兒子後來沒有贍養劉奶奶。最終可能的後果是什麼?

宋大爺房子中有一半的繼承權歸劉奶奶,老宋兒子跟劉奶奶之間並不存在扶養關係,而劉奶奶沒有其他繼承人,最終結果很可能就是:宋大爺房子的一半兒沒了!

宋大爺兒子不贍養繼母,意味著兒子是沒有繼承權的。一旦劉奶奶過世了,屬於她的份額無人繼承,可能造成的結果就是,房子一半兒“充公”了。明明是自己父親留下來的財產,最終得不到全部。如果兒子對劉奶奶盡了贍養義務,那麼就具有了繼承權,可以把劉奶奶那部分份額繼承下來,最終確保父親留下來的房子沒丟。

這也是為什麼很多子女反對自己爸媽黃昏戀的一個特別重要的原因。劉奶奶是沒有繼承人,如果有的話,宋大爺的房子就真可能會分給她的孩子,這對於宋大爺子女來講,更不公平。所以有很多家庭的子女,考慮到喪偶父母的晚年生活,都會讓老人提前訂立一份遺囑,確保財產能夠完全傳給子女。


99%以上的家庭都會面臨繼承問題!請關注“一紙家書”頭條號,持續為您講述身邊的遺囑、繼承故事,為您系統講解遺囑、繼承專業知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