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春節後跳槽,不能“想走就走

春節,在中國人心中是一年真正的開始,因此,為了更好發展或提升工資薪酬,春節後跳槽漸漸成了年輕人的首選。

春節後跳槽,不能“想走就走

在這個跳槽過程中,因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缺乏法律意識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屢見不鮮。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此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應增強法律意識,依法辦事,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


不辭而別

當屬非法解除合同

郭某入職到一家公司後,公司曾出資15000元讓其參加了一項專門的技術培訓。郭某培訓歸來,因所負責的工作擔子重、責任大,平時忙得不亦樂乎,甚至常常不得不“白加黑”“5+2”,然而收入卻不能讓自己滿意。於是在春節放假的最後一天,郭某通過再三考慮,終於決定“跳槽”。因擔心被公司拒絕,郭某選擇了不辭而別。不料,一個月後,郭某卻收到法院寄來的公司的起訴狀副本,要求其賠償15000元培訓費用。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點評:《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指出:“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正因為郭某不辭而別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了其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春節引發

跳槽“衝動”?

2014年,北京二中院審理的因勞動者春節後跳槽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較多,佔全部勞動爭議案件數量的9%。

據統計,案件類型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用人單位未能兌現年終獎勵或未能及時支付年終獎、過節費或相應福利,勞動者被動跳槽,並提起的主張用人單位給付工資、獎金及經濟補償等的案件。二是勞動者因職業倦怠、另謀高就等個人原因主動跳槽,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離職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未辦理交接手續、違反服務期約定、未遵守競業限制約定等,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責任。


年輕就是任性?

統計顯示,在此類案件中,跳槽的當事人多為“80後”、“90後”。35歲以下的勞動者,約佔此類案件所涉勞動者的七成。“80後”勞動者正處於職業上升期,職業技能、業務經驗日趨成熟,在職場上較為搶手。“90後”勞動者大多初入職場,職業規劃尚不成熟,有不斷嘗試新行業、新職業的意願和勇氣。

此外,跳槽現象多發生在建築、生產加工、物流、銷售、餐飲等勞動密集型行業,以外地進京務工人員居多。春節前返鄉過年,節後返程重新找工作的特點突出,由此導致的糾紛也較多。

“忙、茫、盲”

下的決定?

為什麼集中在春節後跳槽?這段時間,許多勞動者為提高薪資待遇,或尋求更好職業發展,通過跳槽來提升職業競爭力。且年終獎一般在春節前發放,順利拿到年終獎是許多勞動者選擇節後跳槽的重要原因。此外,用人單位通常在春節前後調整經營計劃、工作崗位等,為求職者提供了更多機會。

在北京二中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近八成勞動者跳槽時較匆忙,離職前缺乏與用人單位的有效溝通,在未談妥離職事宜的情況下擅自曠工,置尚未完成的工作於不顧,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考勤管理制度,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

部分勞動者未慎重考慮離職風險,未充分考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可能要承擔的違約責任。還有少數勞動者缺乏職業規劃,盲目跳槽後發現對新工作仍不滿意,再度選擇跳槽。


依法辦事

方能善始善終

針對春節後跳槽引發越來越多的勞動爭議案件的現象,北京二中院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增強法律意識。

在用人單位方面,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若勞動者拒絕簽訂,用人單位應留存好相關證據。對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以防止勞動者作出對用人單位不利的行為。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避免因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同時,用人單位應掌握各類工時制度及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的規定,完善考勤管理、工資發放等用工管理制度。

對勞動者而言,確定辭職意向的,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給用人單位合理時間調配人員、安排工作,儘量減少給用人單位正常工作造成的影響。離職時應善始善終,周全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在離職後,應遵守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在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前提下開展新的工作。入新職時應審慎考慮,認真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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