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0 春节后跳槽,不能“想走就走

春节,在中国人心中是一年真正的开始,因此,为了更好发展或提升工资薪酬,春节后跳槽渐渐成了年轻人的首选。

春节后跳槽,不能“想走就走

在这个跳槽过程中,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缺乏法律意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此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不辞而别

当属非法解除合同

郭某入职到一家公司后,公司曾出资15000元让其参加了一项专门的技术培训。郭某培训归来,因所负责的工作担子重、责任大,平时忙得不亦乐乎,甚至常常不得不“白加黑”“5+2”,然而收入却不能让自己满意。于是在春节放假的最后一天,郭某通过再三考虑,终于决定“跳槽”。因担心被公司拒绝,郭某选择了不辞而别。不料,一个月后,郭某却收到法院寄来的公司的起诉状副本,要求其赔偿15000元培训费用。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指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正因为郭某不辞而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了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春节引发

跳槽“冲动”?

2014年,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因劳动者春节后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9%。

据统计,案件类型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用人单位未能兑现年终奖励或未能及时支付年终奖、过节费或相应福利,劳动者被动跳槽,并提起的主张用人单位给付工资、奖金及经济补偿等的案件。二是劳动者因职业倦怠、另谋高就等个人原因主动跳槽,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离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未办理交接手续、违反服务期约定、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等,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


年轻就是任性?

统计显示,在此类案件中,跳槽的当事人多为“80后”、“90后”。35岁以下的劳动者,约占此类案件所涉劳动者的七成。“80后”劳动者正处于职业上升期,职业技能、业务经验日趋成熟,在职场上较为抢手。“90后”劳动者大多初入职场,职业规划尚不成熟,有不断尝试新行业、新职业的意愿和勇气。

此外,跳槽现象多发生在建筑、生产加工、物流、销售、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外地进京务工人员居多。春节前返乡过年,节后返程重新找工作的特点突出,由此导致的纠纷也较多。

“忙、茫、盲”

下的决定?

为什么集中在春节后跳槽?这段时间,许多劳动者为提高薪资待遇,或寻求更好职业发展,通过跳槽来提升职业竞争力。且年终奖一般在春节前发放,顺利拿到年终奖是许多劳动者选择节后跳槽的重要原因。此外,用人单位通常在春节前后调整经营计划、工作岗位等,为求职者提供了更多机会。

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近八成劳动者跳槽时较匆忙,离职前缺乏与用人单位的有效沟通,在未谈妥离职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旷工,置尚未完成的工作于不顾,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制度,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部分劳动者未慎重考虑离职风险,未充分考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还有少数劳动者缺乏职业规划,盲目跳槽后发现对新工作仍不满意,再度选择跳槽。


依法办事

方能善始善终

针对春节后跳槽引发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现象,北京二中院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

在用人单位方面,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应留存好相关证据。对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防止劳动者作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行为。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用人单位应掌握各类工时制度及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规定,完善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等用工管理制度。

对劳动者而言,确定辞职意向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合理时间调配人员、安排工作,尽量减少给用人单位正常工作造成的影响。离职时应善始善终,周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在离职后,应遵守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前提下开展新的工作。入新职时应审慎考虑,认真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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