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與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強姦罪?

用戶66034096


依我之見:是否構成強姦罪的關健要件‘’是否違背女方意願‘’,如果女方是被犯罪嫌疑人‘’故意灌醉‘’,或見婦女飲酒處於醉酒狀態而‘’乘人之危‘’而發生性關係的,依法均應以強姦罪論處。

一,根據檢測和大量實證證明醉酒狀態下的婦女判斷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處於極為低下的狀態,即意識模糊丶無法分辯人的親疏丶行為乖張丶有的甚至處於高度昏迷狀態一一親仇不分丶性的自我保護能力喪失。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深度‘’醉酒的婦女‘’已無意志丶意願。

二,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將女方灌醉‘’,甚至處於昏迷的深度醉駕狀態,置女方無意識辯別力和行為控制力、性侵反抗力,恰恰就符合刑法關於強姦罪‘’違法婦女意志‘’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的法定要件,應當依法以強奸罪論處。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見深度醉酒的婦女意識模糊丶行為控制力和性侵抵抗力喪失而乘人之危而姦淫醉酒婦女,仍屬於刑法強姦罪關於‘’違背婦女意志‘’的法定要件,仍必須以強姦罪論處。

四,上訴關於‘’醉酒‘’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在我國現行《刑法》第條早己明文規定:(違背婦女意志)…以其他方法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為此,‘’兩高‘’在關於辦理強姦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類似的司法解釋。


唐先明75443043


與酒後的婦女發生性關係,不一定是強姦。首先,要弄清楚關於強姦的法律規定。所謂強姦,通俗點講就是違背婦女意志與之發生性關係。而違背婦女意願的方式主要包括脅迫、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其次,要弄清楚喝酒的相關法律規定。按照現行國內刑法和法醫學研究實踐結果和具體做法看:生理性醉酒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也就是說,醉酒的婦女所做的一切行為,只要不是病理性醉酒,就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要弄清楚發生性關係的具體情況。這個問題就很複雜。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行為人採用了暴力,脅迫手段,與一個醉酒後雖然有反抗意識,但缺乏反抗能力的婦女發生了性關係,毫無疑問,肯定是強姦。如果行為人能夠舉證醉酒婦女自願與之發生性關係,雖然酒後後悔,但醉酒婦女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就不應該是強姦罪。當然,這裡所說的醉酒婦女,都是基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婦女來考量的。如果是醉酒的無完全民事行為婦女,如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等等,那肯定是強姦。


ZG江邊鳥


前段時間流行在酒店門口“撿屍”,指的是女生因飲酒過度而醉倒的時候男生把醉酒的女生撿走,再帶走發生性關係。


據報道,自稱一年曾撿過三十人紀錄的大衛說,"全屍不要,只撿半屍"。所謂"全屍",就是醉到不省人事的女生,"半屍"約七分醉,"全屍有屍臭味(酒味),還會吐,很噁心,半屍雖然醉,仍有知覺,做愛時會更主動。但是有一次一個女孩醒過來後說要五萬,最後大衛給了一萬塊錢解決。

由此可以看出,這種和醉酒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還是構成強姦罪的。


我國法律規定,“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似乎醉酒的婦女沒有意志,和辨析能力,此時如果和婦女發生了性關係,婦女醒來之後否認自己是同意的,此時又有物證等證據存在,很容易被認定為強姦罪。

所以奉勸廣大男士千萬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


秘語相傳


我很久以前聽說過“撿屍”這個詞,就是有的男人在酒吧門口,專門等醉酒後的女性,然後拉到無人的地方,進行猥褻發生性關係,所以,女性醉酒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


對於大部分人來說,理解是不是強姦,肯定都是在女性不同意的情況下,利用暴力手段脅迫女性發生性關係,但是女性醉酒之後,並沒有反抗的意識和能力,那麼我覺得是否構成強姦還在於女性醒了以後的反應。

如果女性在醉酒之後,不知情的情況下,男性與她發生了性關係,那麼女性清醒之後知道了這件事,默認了這件事,內心並不委屈,那麼強姦罪就沒有了被告。如果女性清醒之後,表示強烈的抗議,並很抗拒不能接受男性的這種行為,那麼我覺得這個男人就構成了強姦罪。



很多情況要根據具體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來判斷,有些時候也許是女性故意喝醉,給男性提供機會,有些時候是男性別有用心,借女性喝醉之際發洩獸慾,我想這些不能一概而論。


我是焱垚


我覺得,認定強姦罪,這是很難的!之前也問過讀法律的同學,強姦在理論上的定義,當然非常清晰,但在實際情況中,往往很難界定!

比如,如果發生關係時,雙方都是自願的,但事後一方訛詐另一方?誣告者,也可以在自己的身上留下傷痕!也可以說別人用刀威脅自己,自己是被迫的,那怎麼界定?

再比如,男女朋友同床睡覺,男方希望發生關係,而女方覺得雙方關係還沒發展到這一步,可男方卻強上了,事後男方說女方也是自願的,又該如何界定?

再如題主所問,與醉酒女,如果該女完全無意識,那當然是強姦!可假如與她發生關係的,是她的男朋友呢?假如發生關係時,該女因神志不清,以為男性是男朋友或者老公,所以就同意了,可實際卻是個陌生人呢?

總之,現實中,因為各種因素,導致這個罪很難界定。最關鍵的,還是要好好保護自己,不要給別人提供犯罪的機會!雖然女性的確有喝醉酒的權利和自由,我們不能干涉,但自由與安全,有時是有衝突與矛盾的!是否願意保障安全,而放棄自己的某些權利與自由呢?這就看每個人自己的選擇了!自由從不是無代價的!


明17890714


個人淺見

除非是自願,不然都構成強姦罪

因為醉酒狀態是被視為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所以與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時,會被認為是在婦女神智不清的狀態下而與之發生性關係,這就是強姦行為
(圖片來源網絡,侵權必刪)

但是如果你和她相熟,她是自己喝醉酒的。當時她的神智已經不清醒了,你還是和她發生了性關係,那麼她也是要對自己陷入這種神智不清的狀態付一定的責任

但是要是她的神志是清醒的,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與人發生了性關係,那麼就不構成強姦罪

最後

無論女孩子還是男孩子在外面都少喝點酒吧,這是對別人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我是【 別動我大豬 】,如果您認同我的觀點,麻煩加關注並點贊,感謝🤝

別動我大豬


與醉酒婦女發生性關係,是否構成強姦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與醉酒的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分兩種情況:

1.行為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以強姦罪定罪處罰。這裡,不管女孩願不願意,都構成強姦罪。

2.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裡如何判斷行為人“應當知道”呢?行為人如果一口咬定就是不知道怎麼辦?法官會從女孩的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等綜合判斷,尤其是現在的孩子早熟,如果從以上特徵來看女孩比較成熟,一般會認為行為人不知道。反之,則認為行為人應該從正常人的角度判斷出該女孩不滿十四周歲,構成強姦罪。


二、與醉酒的患有精神疾病的婦女發生性關係的,因婦女沒有正常人的認知能力,無法判斷其是否自願發生性關係,故一般情況下推定行為人違背了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該婦女患有間歇性精神病,在她精神正常時,其自願發生性關係,則不構成強姦罪。

三、與醉酒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婦女發生性關係,分三種情況:

1.該婦女雖醉酒,但尚有意識,如果強烈反抗的,根據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強姦罪。如果她出於自願,則不構成強姦罪。

2.該婦女醉到不省人事,不能反抗,也不知道反抗的,如果她酒醒以後要去告你,鐵定構成強姦罪。因為強姦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享有的自願與男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利,在她不省人事的情況下,她無法做出選擇,故構成強姦罪。如果她酒醒以後,原諒了你,不予追究,則視為她事後追認同意與你發生性行為,則不構成強姦罪。

3.該婦女醉酒,在半推半就的情況下與你發生性關係,這種情況最為複雜。所謂半推半就,是指該婦女既有同意的一面,又有不同意的另一面。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法官會根據實際情況綜合研判,綜合考慮男女雙方的關係親程度,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事後婦女的態度,婦女平日的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風情況等等。法官如果認定“推”是主要的,則符合違背了婦女意志的要件,以強姦罪論處。如果認定“就”是主要的,則屬假推真就,不構成強姦罪。


hailongwang516


一個一句話就能回答的問題,愣是讓人解釋的亂七八糟。


在這個問題上,只要對方不願意,或者是沒法表達願不願意,都是強姦。至於認定強姦罪,這又是另一個問題,叫刑事偵查。

咱們先一個個解決,因為有些定義必須掰扯明白了

在這個問題上,筆者看到了非常奇妙的一句話,叫做,如果不報警,就不是強姦。

這是什麼道理?你家丟了東西,如果你沒報警,東西就沒丟是吧?

報警是懲罰違法犯罪者,以及維護自身權利的方式,如果說不報警,就不會被判強姦罪,那這話說出來還算邏輯通暢。但是,這話說他幹嘛?都不告對方,自己都不認為被強姦,哪來的強姦罪?

還有人說,有些女性不自愛,把自己喝的爛醉被人“撿屍”,這是自找的,不應該算強姦罪。

這個邏輯更莫名其妙,你上班不在家,門沒鎖,進來小偷搬空,請問小偷犯盜竊罪了嗎?門沒鎖也是你自找的吧?

更有最讓人覺得不可思議的一種說法,竟然有人說如果是夫妻就沒事兒。這話得是法盲到什麼程度才能說出來?國內沒有婚內強姦的罪名,但是有強姦罪,強姦罪並未界定是否是夫妻關係,對任何女性在違背其意願下發生的關係都是強姦。

女性的貞操權僅屬於其自身,不管她是不是結婚了,這是一個人權問題。

而且說實話,真不明白這麼簡單的問題有什麼好掰扯的,違背女性意願就是強姦,如果說喝的不省人事,也等同於違背意願。

如果說沒喝醉,雙方你情我願,那就不是強姦,問題是,都你情我願了,還有什麼可分析的?

然後就是如何定罪的問題

首先是主體行為,確認是否違背意願,沒不省人事的肯定有反抗,反抗就有傷痕。已經不省人事,只要確認做了就行,沒做也行,脫了衣服就算。

這方面有判例,案號(2016)黔0203刑初228號,侵害人準備實施強姦,但過程中因自身生理問題沒成事,後因強姦罪被判了10個月,相當於輕判。

除此之外,如果是做了,有體液,體液就是證據。沒有體液也沒事兒,第二天早上報警,法醫完全能判斷出什麼時候發生的關係,這時候女性只需要證明自己發生關係的時候已經醉到不省人事就行。

這更簡單,到處都是攝像頭,喝酒的地方肯定有。

所以,從刑偵角度來說,這種情況下界定強姦罪,比其他類型的強姦罪更容易,因為能喝到爛醉的程度,必須得有喝酒的場所才行。總不能自己找個沒人、沒攝像頭的地方,再把自己喝到不省人事吧?


小言詹詹


老兵看了這個題目,不知要怎樣回答,雖然我們都生活在新社會,男女平等,但這只是人權平等,在日常生活中還是有差別的,比如在勞力方面,女人無法承擔男人的體力制約,即使有,以只少部份,就象倆口子吵架!當男方想要動武打女方時,女方為了保全自己,在有理都忍氣……

那麼與一個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要如何認定強姦罪呢?

說到這裡,老兵要與女同胞們閒扯幾句心裡話,千萬要潔身自愛,在家以好,出門以罷!儘量不要沉迷於酒色,一傷身體,二防安全,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不一定對對你笑,敬奉你的異性就是好人,說不定早就心裡有鬼了,法律也不知道你何時會受傷害!所以說,只有自我提高防範意識,才能硧保萬無一失,

與醉灑女性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和鑑別強姦罪!首先淺談一下性的美妙與安全感,性的範圍是建立在戀人,情侶,夫妻之間,而且是兩心相悅,心融一體,相互需求,並且是互尊互愛,才能達到有完美的性!否則不叫性,叫佔有,總而言之,只有經過雙方同意和滿意的性才是安全的性!

這於和一個解酒婦女有性行為,能不能定強姦罪!主要看女方的態度,為什麼這樣說呢?這裡有兩層意思。

一,女方醉酒時,處於昏沉,無防範意識,處於被動,未經同意,所發生的性關係,不用置疑,應視為強姦罪。

二,女方借酒裝醉,想和男方發生性關係,但處於各種原因,不願表白,當她醒來時,已知男方與她發生了關係,在她半推半認可的前提下,只要雙方有著或達到滿意的共識,只要女方不追究,不起訴,就不存在強姦罪的認定!

最後奉歉諸君,凡事莫施暴,害人害己,人間美好一念之差,凡事以和為貴!

永恆原創,歡迎共同討論情感領域問題,共同學習!


永恆的思念876


想來就來;

與醉酒的婦女發生性關係,如何認定強姦罪?

一個女人花錢買醉,肯定是心中有事,一杯又一杯,爛罪如泥,這時無論是生人或者熟人拉她走她都會跟別人走,因為她的大腦失靈,醉意朦朧,和這樣的女人發生性關係,就應該是強姦,因為她不清白,在這種情況下有人把她賣了,她還會替人數錢!如果一個正派男人,迂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帶她走,可以通過她的手機,找到她家人接她回家。

要我說,一個好女人,不管在家和單位嘔了氣,不要隨便出去喝酒,有問題自己想法解決,隨隨便便一人喝酒解悶是最不明智的做法,那是吃飽了撐的,找死,什麼夜總會,酒吧這些地方我一輩子都沒去過,燈紅酒綠的,能不是有曖昧的地方嗎?所以,女人就應該循規蹈矩的,也許這樣說不對,但我是這樣想的,就這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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