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節的,屬於犯罪

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節的,屬於犯罪

賣淫是指為獲取物質報酬(金錢、禮物等),以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或有接受代價之約地與不固定的對象發生的性行為。簡單理解為收費的性行為。

賣淫在我國受到法律的禁止,屬於違法行為,賣淫嫖娼更容易傳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種疾病。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以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那麼什麼情況下,賣淫構成犯罪呢?我們來了解一下刑法。

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節的,屬於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01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佈《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強迫不滿14週歲的幼女賣淫的,屬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司法解釋共14條。

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節的,屬於犯罪

嫖娼存在下列情節的,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並且是在知道的情況下,涉嫌強姦罪。行為人如果明知道對方是未滿十四歲的幼女還繼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的,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論罪並重罰,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行為人明確不知對方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並且是雙方自願發生關係,而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比較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而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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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還是繼續進行賣淫嫖娼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行為人明知道自己患有嚴重的性病,但是仍然和他人戀愛、通姦的等,不構成本罪。如果是明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故意使他人染上性病的目的,並且導致他人傳染性病,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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