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节的,属于犯罪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节的,属于犯罪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那么什么情况下,卖淫构成犯罪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刑法。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节的,属于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01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解释共14条。

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节的,属于犯罪

嫖娼存在下列情节的,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是在知道的情况下,涉嫌强奸罪。行为人如果明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还继续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的,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论罪并重罚,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明确不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是双方自愿发生关系,而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而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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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是继续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但是仍然和他人恋爱、通奸的等,不构成本罪。如果是明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故意使他人染上性病的目的,并且导致他人传染性病,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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