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員工因為身體做了手術,經常請假,企業不想養,員工又不想離職,怎麼辦?

異鄉人在成都


作為一個執業律師接觸過類似問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不想主動離職,最好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到時可以向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甚至經濟賠償金。

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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