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敢暴力抗拒社區矯正執法?收監沒商量!

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司法局冉堌司法所社區服刑人員趙某某,男,漢族,1984年2月出生於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冉堌鎮某村。

犯有故意傷害罪於2017年3月27日被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7年4月10日,趙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來到定陶區司法局冉堌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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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趙某某作為一名因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並判處緩刑的、正在緩刑考驗期內的罪犯,不能珍惜法律給予其的改過自新的機會,在其接受社區矯正期間多次不服從社區矯正相關管理規定。

在2017年4月24日,社區服刑人員趙某某未按時到冉堌司法所簽到,並且當天冉堌司法所工作人員多次撥打其定位手機,趙某某均沒有接聽,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

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給予了趙某某警告處分。

在2018年3月12日,社區服刑人員趙某某未按時到冉堌司法所簽到,並且趙某某未隨身攜帶定位手機,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根據《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給予了趙某某警告處分。

在2018年4月23日,因社區服刑人員趙某某到所簽到遲到,並且其本人未隨身攜帶定位手機,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當時冉堌司法所工作人員給予其一次訓誡,要求趙某某一定要遵守社區矯正相關規定、按時參加社區服刑人員的點名、學習和公益勞動等活動。

在2018年5月9日上午,冉堌司法所所有社區服刑人員集體到所簽到的時候,社區服刑人員趙某某採取暴力手段毆打、辱罵司法所社區矯正管理人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和社區矯正相關規定,性質惡劣,影響很壞,並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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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8日,菏澤市定陶區司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提請定陶區人民法院對社區服刑人員趙某某撤銷緩刑,並將相關證明材料遞交至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法院。

2018年5月31日,菏澤市定陶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2018)定刑執字第1號】,依法裁定撤銷對罪犯趙某某宣告緩刑三年的執行部分,且對罪犯趙某某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6月1日,在菏澤市定陶區公檢法部門的大力配合和協助下,定陶區司法局依法對社區服刑人員趙某某執行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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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敢暴力抗拒社區矯正執法?收監沒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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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社區服刑人員趙某某的依法收監,有力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有效震懾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同時也讓其他社區服刑人員引以為戒,不敢再以身試法,認識到遵紀守法、服從管理的重要性。

轉自 社區矯正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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