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稱購買到一輛“二手車”,消費者訴4S店索賠

耿先生稱,其購買了一輛小型越野車,後被告知該車系二手車,耿先生遂將汽車銷售商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退還購車款及押金等費用,並向其賠償三倍購車款,共計1354784.39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原告耿先生訴稱,2016年10月28日,他在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購買了一輛小型越野乘用車,同時在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購買了車輛保險。2017年8月,平安財產保險公司電話告知,該車輛變更過所有權人,在耿先生辦理車輛保險之前,案外人楊某也曾在平安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投保。因此原告得知該車輛為二手車,並不是全新車,該公司4S店存在欺詐行為,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公司辯稱,原告請求退還購車款以及押金沒有事實、法律依據,被告沒有剝奪原告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未對原告實施欺詐行為。案外人楊某雖曾與被告簽訂購車合同、交納首付款、辦理車輛保險,但其並未提車,車輛也沒有上牌,故其所籤購車合同已經終止,車輛並未實際銷售,原告購買時的車輛里程在新車標準範圍內,且原告所購車輛並無質量問題,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稱購買到一輛“二手車”,消費者訴4S店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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