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垃圾短信”第一案……

案件來源

無錫市掌櫃無線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無錫嘉寶置業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3期。

基本案情

案情簡介:

原告掌櫃網絡公司與被告嘉寶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由原告通過技術手段將被告提供的商業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向社會公眾發出。

原告履約之後,被告確認了應當支付的8.4萬元服務費用,但是一直未予付款,故原告提起訴訟。

詳細案情:

2013年4月,原告掌櫃網絡公司與被告嘉寶公司簽訂《短消息合作協議書》1份,約定掌櫃網絡公司在嘉寶公司指定的時間、內容、區域、手機用戶群體為嘉寶公司發佈其所提供的有關移動信息服務。

單價為普通短信0.04元/條、小區定投 0.1元/條;在移動信息服務執行中因考慮到時間、內容、區域、手機用戶群體等隨時調整的不確定性,發送時間、內容、區域、手機用戶群體不作為合同附件;

嘉寶公司應按照《信息服務執行確認單》所確定的時間和相應付款方式向掌櫃網絡公司全額支付移動信息發送業務服務費;基於保密義務,掌櫃網絡公司有權不對嘉寶公司開放其所掌握的手機用戶數據;

嘉寶公司根據雙方確認的《信息服務執行確認單》所定的合同總金額進行付款,嘉寶公司應於第二個月支付掌櫃網絡公司已經執行的信息費用;嘉寶公司付款時應嚴格對照掌櫃網絡公司所提供的相關發票和掌櫃網絡公司加蓋公章的《收款人委託書》,否則因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嘉寶公司承擔。

同年5月,被告嘉寶公司銷售主管在2份原告掌櫃網絡公司出具給嘉寶公司的《信息服務執行確認單》上簽字,確認單主要載明的內容分別為:“……2013年5月委託掌櫃網絡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務已經執行完畢,具體執行情況如下:信息服務時間:2013年5月10日;信息服務數量:10萬條;單價0.04,合計金額4000元;信息服務內容:品質豪宅,壓軸登場!太湖廣場核心醇熟配套,360度運河景觀,93-388平全系極致繁華!中央官邸5月盛大公開! 83333888[金匱大觀]”;

“……2013年5月委託掌櫃網絡公司提供的信息服務已經執行完畢,具體執行情況如下:信息服務時間:2013年5月 25日;信息服務數量:10萬條;單價0.04,合計金額4000元;信息服務內容:臻品共鑑![金匱大觀]中央御景官邸即將發售。全石材幹掛,智能化家居。傲居太湖廣場 CBD,尊享上層生活。83333888[金匱大觀]”。

2013年6月至7月,被告嘉寶公司銷售總監分別在8份《信息服務執行確認單》上簽字,確認結欠原告掌櫃網絡公司服務費金額共計7.6萬元。該8份確認單均載明瞭信息服務時間、數量、單價、小計金額、合計金額等內容,信息服務內容均為與前述兩份《信息服務執行確認單》內容相似的房產銷售廣告。

上述10份《信息服務執行確認單》累計金額為8.4萬元。原告掌櫃網絡公司開具3張發票給被告嘉寶公司,金額分別為0.8萬元、6.6萬元、1萬元,合計8.4萬元。同時,在掌櫃網絡公司發票簽收單上,嘉寶公司財務人員作為簽收人在該單據上簽字,確認收到上述3張發票。但相關款項原告一直未予支付,故而成訴。

判決結果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本案雙方在對所發送的電子信息的性質充分知情的情況下,無視手機用戶群體是否同意接收商業廣告信息的主觀意願,強行向不特定公眾發送商業廣告,違反網絡信息保護規定、侵害不特定公眾的利益,該合同應屬無效,所發送的短信應認定為垃圾短信。

“垃圾短信”第一案……

掌櫃網絡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違反電子信息發佈規定,故意向不特定公眾發送垃圾短信,行為惡劣,應予懲戒,其所得應予以收繳。

判決駁回原告掌櫃網絡公司的訴訟請求,並另行作出對嘉寶公司所欠掌櫃網絡公司的服務費84000元予以收繳的民事裁定。

“垃圾短信”第一案……

案件評述

技術是一把雙刃劍。技術工具的高效和便利在改變著我們生活方式的同時,也成為部分違法行為的“催化劑”。近些年來,幾乎所有手機用戶都無時無刻地不被鋪天蓋地而至的垃圾短信所深深困擾。

我們痛恨那些非法獲取和交易個人信息的行為,殊不知,在這條不法經濟產業鏈的上端,還有一些網絡服務提供商為追求經濟利益,不顧社會道德,利用技術手段為垃圾短信的傳播提供支持。

“垃圾短信”第一案……

因此,為了使我們正常生活的安寧不被打擾,不在面對強迫式接受廣告宣傳的無能為力,打擊為垃圾信息的產生和傳播提供技術支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顯得舉足輕重。

(1)本案的實體價值

為了填補立法空白,嚴肅整治這一市場亂象,2012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認定在未經其允許情況下,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違反了商業道德和社會秩序,應予禁止。

本案即是在該背景下,法院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與《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相結合做出的典型裁判,具有很強的社會指導意義。本案中,所爭議的合同內容涉及原告為被告提供發送商業短信的服務,被告因此應付相應價款的內容。

不定向投放大量的商業性短信,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電信市場秩序,頻繁接受這些信息也擾亂了手機終端用戶正常的生活秩序,尤其在用戶不同意的情況下,該種強迫性的商業信息收取,更是剝奪了用戶的自由選擇權,因此法院認定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合同。

“垃圾短信”第一案……

由於本案判決時間較早,因此在法律適用上主要依據《合同法》和《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的規定。

而2015年修訂實施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這一行為作出明確的禁止規定,並苛以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此可見,立法態度是原則上禁止通過短信的方式發送商業廣告,除非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同時也對該類信息的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即必須註明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繫方式,並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垃圾短信”第一案……

(2)

本案的程序價值

合同無效的處理後果,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應當依照不當得利有關規則進行返還和補償。但是本案中雙方所爭議合同金額系違法所得,故應通過民事制裁予以收繳,這體現了司法對於因電信違法而獲益的行為的嚴肅處理態度,顯示了整治電信市場的決心。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採用收繳、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被制裁人對決定不服的,在收到決定書的次日起十日內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決定暫不執行。”

“垃圾短信”第一案……

本案中,法院另行製作收繳違法所得的決定,嚴格遵循了民事訴訟法中的處分原則,即判決需要直接回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得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的範圍。

另外需要注意區別的是,對當事人爭議的實體問題的處理,法院是以判決形式作出,當事人不服時的救濟方式是上訴;而收繳等強制措施是以決定的形式作出,不服時救濟方式是提出複議。

(3)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

本案之外,更應當思考的問題是——既然無法阻礙大數據時代對傳統隱私權的全面衝擊,不如深入思考如何如何為信息的商業利用劃清合理邊界,如何對“數據利益”與“隱私受擾”兩者之間進行利益平衡,如何使社會主體共享數據時代的紅利——而非武斷式的論調“中國民眾願意用隱私換取便利”。

我們享受數據帶給我們的便利的同時,並非完全無法容忍個人信息的洩露,最關鍵的是我們應對有個人信息有自決權——任何獲取及可能進行的轉讓行為必須經過個人信息擁有者本人的同意和知情。

此外,或許還需要考慮建立個人不同信息間區別強度保護、獲取和利用時的合法合理性審查機制,以及標準、公正、透明的獲取與使用規範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第十一條

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校對:羅鵬、楊世能

“垃圾短信”第一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