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政府信息不給看,怎麼辦?

政府信息公開,既是公眾瞭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正式施行,使得政府信息公開更加透明,有助於緩衝政府與公眾的信息不對稱矛盾,強化公眾的政府信息監督力度。

但是,實踐中往往出現政府信息公開程度低、公民查找和獲取政府信息難度大、政府對公民的信息公開申請不回覆等問題。那麼,政府拒絕信息公開申請一般有哪些理由?以及申請人應該如何救濟?

政府信息不給看,怎麼辦?

一、政府拒絕信息公開申請的理由

(一)申請理由不合法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也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該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人應該證明這一點。

但在實踐過程中,行政機關常常不當利用上述規定,寬泛的以“申請理由不合法”為由拒絕信息公開申請。如:政府會先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其信息用途,如果申請人提供了信息用途說明,有的政府機關會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的證明材料。總之就是以各種藉口拖延回覆申請人,從而達到拒絕信息公開的目的。

(二)申請內容不明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第4款規定: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實踐中,部分政府則利用這一規定,以“所申請的信息不明確”為由拒絕信息公開,或者據此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而實際上當事人已經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政府可能只是想借此來阻礙當事人行使權利。

政府信息不給看,怎麼辦?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實踐中,行政機關以這一理由用的比較少,但還是存在著部分政府以此拒絕政府信息公開。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實踐中,這一條是政府常用的理由之一,當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即使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稱、經營範圍這種基本信息,政府機關可能也將其作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來處理,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為由拒絕當事人的申請。那當遇到這種情形,正確的做法是什麼?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不拒絕也不作答覆

實踐中,還有某些政府部門遇到信息公開申請不作為,既不拒絕公開,也不予以答覆。

可能這些政府機關部門抱有這樣的心態:一是認為大多數申請人不懂法律,即使自己不作為,申請人也無可奈何;二是認為一般的申請人根本不敢或者不願去起訴政府機關。

政府信息不給看,怎麼辦?

二、申請人如何救濟

如果遇到上述情況,作為申請人,可以通過下列三種途徑救濟:

(一)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二)申請行政複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履行信息公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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