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6 本想瞞天過海,怎奈何遇到火眼金睛

下面這位駕駛員,本以為手段高明,想瞞天過海;怎奈何遇上了火眼金睛,這就只能自食其果了。

近日,大隊民警在仔細核查電子監控拍攝的超速違法照片是發現一輛號牌為“甘F00171”號的白色“別克牌”小型轎車的牌號十分可疑,隨即大隊民警應用公安交警綜合應用平臺進行對比,經仔細篩查對比發現,公安交警綜合應用平臺中顯示的“甘F00171”號小型客車的車輛信息與電子監控抓拍的“甘F00171”號小型客車的車輛車型、顏色不相符合,而“甘FG0171”號小型客車的車輛型號和車輛顏色與電子監控抓拍的十分相似,隨後民警傳喚了甘“FG0171”號小型客車車主謝某,通過對甘“FG0171”號小型客車車輛仔細檢查時發現,駕駛員將“甘FG0171”號小型客車號牌中的一個字母“G”改成了“0”,遙指一變真的“甘FG0171”號車牌變成了的“甘F00171”了。駕駛員本以為天一無縫、可以瞞天過海、橫行霸道,但是怎奈何我們交警火眼金睛更高一籌,那就只能自食其果了。

本想瞞天過海,怎奈何遇到火眼金睛

本想瞞天過海,怎奈何遇到火眼金睛

細想一下駕駛員做出此種違法行為的目的,無外乎就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處罰;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駕駛員謝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名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名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謝偉龍做出拘留三日並處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現在已經送往瓜州縣拘留所執行。

本想瞞天過海,怎奈何遇到火眼金睛

變了真實的機動車號牌,接下來就是大膽的超速行駛大膽的闖紅燈、大膽的不遵守交通規則,這是一個幾乎必然的連鎖反應,試問這樣以來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該怎樣保障,自己將對家庭對父母、妻兒的責任之與何地。

下面是幾個簡短的交通違法心理調查:

(1)交通違法行為人王某,駕駛甘FXXXX號小型轎車,2018年4月因未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根據法律規定,被我大隊做出了嚴格的處罰。之後在與駕駛人交談中了他說道:“他自己清楚機動車再上路之前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險,也知道自己的保險到期了,但是由於這兩天忙的事多,這次本想買了再走,但是由於自己覺得不會出什麼時,就沒重視這個事,結果就被交警查住了。”

(2)交通違法行為人田某,駕駛青AXXX號小型轎車,2018年4月3日因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在連霍高速公路瓜州收費站被我大隊執勤民警查獲,在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罰之後,其情緒表現的十分不滿意,通過耐心的教育之後,他自己才說:“早上出門走了不遠就發現自己沒有帶駕駛證,但是心裡想交警不會檢查到自己頭上的,所以就沒有起取。”

(3)交通違法行為人李某,駕駛冀N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2018年4月2日因駕駛機動車載貨嚴重超高,被大隊執勤民警查獲,在於李某的交談中他說:“現在用費太低了,想多拉些多掙些,自己開了好多年車了沒有問題,”聽到這樣的話我只想說句:“危險總在不經意間發生,和你開了多少年車沒有關係。”

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幾乎每起交通違法甚至是交通事故的起因都是駕駛員的“沒在意”或者“小毛病”,總抱著矇混過關的僥倖心理。這些“沒在意”或者“小毛病”,看似無關緊要的容易被忽視的環節,卻有可能在高速行車環境下,被無限的放大,成為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釀成血淋淋的慘案。所以駕駛員朋友們一定要正確的理解交警的良苦用心,樹立正確的守法觀、義務觀、責任觀。

交警提示:超速駕駛的危害性;(一)超速使車輛的安全可靠性降低,直接影響駕駛操作的穩定性,同時易造成車輛部件的損壞。(二)是在高速條件下一旦車輛發生碰撞時,衝擊破壞力大,易導致惡性事故;在制動效果上,車速每增加一倍,制動距離約增加四倍。(三)是超速行駛時。駕駛員精神緊張,心理和生理能量消耗大,容易疲勞;同時,速度太快,駕駛員會對相對運動的速度變化估計不足而造成措施過遲,影響操作的及時和準確性。(四)是在彎路上行駛,由於離心力的作用,車輛所受的橫向力也加大,使車輛在超速行駛時穩定性降低,所以在急轉彎時極易出現車輛側滑翻車事故,並加重事故後果。超速行速往往導致車毀人亡,親人生死相隔,教訓是血淋淋的。所以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們“遵守交通規則,拒絕超速行駛,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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