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過渡性退休金今年九月份能調整嗎?不知道虧大

2014年10月事業單位實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9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之後退休的被稱為“中人”。中人過渡性養老金設立10年過渡期,為了改革過去由財政拔款發放退休金“過渡”到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中人基本養老金包含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主要三部分,而過渡性養老金只是其中一部分。

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過渡性退休金今年九月份能調整嗎?不知道虧大

退休中人計發月養老金,是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結合繳費年限長短,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的“保低限高”發放過渡性養老金。那為什麼一定要發放過渡性養老金?又為什麼不可以像企業單位退休職工一樣足額髮放養老金,偏設立10年過渡期?問題的關鍵就是事業單位“中人”改革之前的基本養老待遇是不用個人繳費的,也不存在個人賬戶,改革後未能充分體現中人的實際貢獻值,所以不能簡單地釆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同時,建立個人賬戶後並退休的中人,因繳費年限比較短,個人賬戶儲存額累積小,如像企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相同的計發辦法,那麼計發“中人”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極少的。另一個關鍵問題是,“統賬結合”後所形成的交叉退休工資、養老金,要有一個合理銜接及平穩過渡,過渡期內設立10年過渡性養老金的折中做法成為必然選擇。事業單位退休中人,過渡性退休金今年九月份能調整嗎?不知道虧大過渡性養老金,是結合退休人員繳費年限長短,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所謂未“足額”發放,就是當新辦法計發待遇標準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時,所超出的部分,按10年過渡期按每年10%的比例遞增分攤,到過渡期末年退休人員(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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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0月1日起,中人實行過渡性養老金已三年,新老辦法對比計發待遇,新辦法計發待遇標準高於老辦法計發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的年發放比例仍按照原辦法執行,相信本年度內,過渡性養老金超出部分的發放比例不會有調整。但隨著時間推移,縮短過渡性養老金的過渡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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