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曾經的農業龍頭企業為償還鉅額債務,竟然使出各種“只進不出”的寄生歪招,短短兩年半時間內四處“吸血”3.66億元,保理公司、銀行、數百名群眾紛紛躺槍。是誰導演了這個明星企業的鉅額騙局?這個企業的命運又將何去何從?
近期,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了金紫陽農業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紫陽集團)及韓海等合同詐騙案二審審理經過。
明星企業的“寄生”絕活
曾經的農業龍頭企業金紫陽集團為了維繫企業的發展,在其前法定代表人韓海的精心策劃下,專門做起了讓自己只賺不賠、合作方只賠不賺的買賣。兩年半時間內,先後有一家保理公司、一家銀行、280餘名普通群眾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金紫陽集團成立於2005年,註冊資金1.5億元人民幣,集團總部位於渭南國家科技產業園大荔核心區,是陝西省集糧食收購、倉儲、加工、銷售、糧油貿易為一體的大型民營糧食物流企業,總資產超過5億元人民幣。
金紫陽集團成立後依託當地的農產品資源優勢迅速成長,發展壯大。2006年以來,公司先後被渭南市人民政府、渭南市農業局評為“渭南市優秀民營企業”“渭南市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2008年11月被陝西省人民政府、陝西省農業廳評為“陝西省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一度成為陝西省農業類明星企業。
但到了2012年,這家曾經的龍頭企業因受市場環境的影響,加之自身經營不善,欠下了鉅額的銀行貸款和單位欠款。企業當時的負責人韓海不願意企業坐以待斃,想方設法讓企業起死回生。那麼,韓海是怎樣挽救自己的企業呢?準確地說韓海是用“寄生”來維持企業生計。
在韓海的精心策劃下,短短兩年半的時間,金紫陽集團淨“賺”3.66億元,並一度使企業重新煥發生機。之所以“賺”字要加引號,是因為韓海等一夥人沒走正道,而是通過損害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益的辦法,挽救自己的企業。然而最終他們的所作所為非但沒能挽救企業,還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就這樣,一個曾經的農業類龍頭企業最終成了四處詐騙錢財的寄生蟲。詐騙來的錢雖然短期內維持了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但維持得了一時,維持不了一世。2014年10月20日,就在韓海一夥人因詐騙鉅額財產鋃鐺入獄的同時,金紫陽集團發生資金鍊斷裂,企業經營癱瘓。事件發生後,大荔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積極穩妥處置相關問題。同年底,大荔縣人民法院宣告金紫陽集團破產還債。
寄生法則一:偽造貨物購銷及擔保騙取保理公司鉅額融資
2014年3月,韓海通過中國銀行陝西分行的劉冬介紹,結識了中泰信託業務部經理徐莉,準備辦理金紫陽集團向中泰信託融資的業務,後因種種原因未能成功。
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家嘴公司)是一家保理公司,平安國際商業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理)是其全資子公司。中泰信託跟金紫陽集團合作失敗後,徐莉遂將該業務介紹給陸家嘴公司,後該公司交由平安保理具體負責。在審閱了徐莉轉來的金紫陽集團融資業務的基礎資料後,平安保理決定承辦該保理業務,但要求金紫陽集團提供國企擔保。
韓海在明知國企不能為金紫陽集團擔保的情況下,為得到該保理款項,安排金紫陽集團員工黃文、付雲龍、董志琪三人分別冒充西安中谷中實國家儲備庫(以下簡稱中谷中實)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和財務經理,鞠照剛冒充中國外運陝西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公司)財務經理佈下騙局。
韓海要求上述人員熟悉各自所冒充公司的狀況,並指使付雲龍製作了相應的名片,私刻中谷中實公章,指使程榮斌私刻渭南糧食儲備庫、中外運公司公章。
經過精心策劃後,幾份子虛烏有的相互關聯的購銷合同橫空出世,具體內容為:
1.中谷中實於2014年3月28日簽訂向金紫陽集團購買總價為3.33396億元的玉米13.72萬噸的糧食購銷合同,付款期限為金紫陽集團開具增值稅發票後180日內。
2.金紫陽集團於2013年10月13日與新疆中儲糧收儲經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疆中儲糧公司)簽訂玉米購銷合同,約定金紫陽集團從新疆中儲糧公司購買50萬噸玉米。
3.金紫陽集團於2014年8月8日與新疆萬年豐糧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年豐公司)簽訂棉油銷售合同,約定金紫陽集團以1.5億元從萬年豐公司購買2.8302萬噸三級棉油。
韓海深知,如果僅僅紙上談兵,光有合同騙不了人,得有實物為證。於是他又處心積慮地策劃起了張冠李戴的實物騙局,分別在渭南糧食儲備庫、中谷中實、中外運公司內部尋找辦公點,矇騙平安保理考察組人員。
前期考察後,2014年8月1日,平安保理指派金國代表公司同金紫陽集團簽訂了一份金額為2.5億元三方保理合同及其他合同,約定平安保理向金紫陽集團提供購買新疆中儲糧公司、萬年豐公司糧油款項的融資,中谷中實將購買金紫陽集團玉米款項直接支付給平安保理,中外運公司、渭南糧食儲備庫對該保理業務提供擔保。同日,韓海指派金紫陽集團員工張偉冒充渭南糧食儲備庫辦公室主任,與金國簽訂擔保合同。
平安保理簽訂保理合同及擔保合同後,依約於2014年8月5日向新疆中儲糧公司賬戶匯入保理款1億元,於2014年9月7日向萬年豐公司賬戶匯入保理款1.498億元,該兩筆資金被韓海通過他人轉回金紫陽集團賬戶。韓海將所得贓款用於支付萬年豐公司手續費84.91萬元(案發後已追回併發還平安保理),歸還金融機構貸款8600萬元,支付利息及費用1141.78萬元,撥付下屬公司週轉金1352.03萬元,歸還業務單位、個人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計12966.14萬元,支付經營費用835.14萬元,
共造成平安保理2.48951億元無法追回。寄生法則二:違規發行糧食儲值券攬儲過億
2012年5月,金紫陽集團在韓海召集下多次召開總裁辦公會議及總裁會議,並決定在集團內部申請成立糧食銀行,由農戶將糧食就近存入糧食銀行,糧食銀行按照基準兌換率折算成對應的成品糧油,以減少農戶存儲糧食的損失,並整合糧食資源。
陝西省渭南市糧食行業協會接金紫陽集團成立糧食銀行的申請後,要求金紫陽集團糧食銀行按照“農戶把糧食存儲到開辦糧食業務的購銷企業中,糧食所有權歸農戶,管理權在糧食銀行;糧食企業根據農戶要求,堅持隨到隨取,將存儲的糧食兌換成成品糧油、出售、取回”的原則進行經營。
但金紫陽集團在實際經營時,卻在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決定擴大糧食銀行經營範圍,以出具等額票面數量的糧食儲值券(糧食儲戶持儲值券可兌換票面記載的同等量糧食或將糧食銷售給糧食銀行)的形式開展存款業務,並採取內部職工宣傳、散發宣傳單及以免費在金紫陽集團下屬企業一日遊等方式,面向社會公開宣傳糧食銀行。
為吸引投資者的興趣,金紫陽集團承諾以月息1.2分、1.5分的利率吸收社會資金。在高額利率的誘惑下,2012年5月至2014年10月短短三年多的時間內,糧食銀行面向社會從方強等668人處吸收存款達1.017316億元,其中退還本金6033.9288萬元,支付利息942.342255萬元,致方強等284人3687.347099萬元損失無法追回。
寄生法則三:偽造購糧事實質押“借”款8000萬
2013年5月30日,金紫陽集團以收購糧食為由,向中國銀行渭南分行(以下簡稱渭南分行)提出2億元貸款申請。隨後韓海安排他人私刻中央儲備糧蒲城直屬庫(以下簡稱蒲城直屬庫)公章,偽造金紫陽集團從蒲城直屬庫購買價值3000萬元糧食、從大荔荔豐糧油公司(以下簡稱荔豐公司)購買價值5000萬元糧食的《糧食購銷合同》,並謊稱陝西省儲備糧華縣直屬庫(以下簡稱華縣直屬庫)倉儲在該集團內的糧食為金紫陽集團所有。
渭南分行工作人員信以為真,就以這批糧食作為質押物與金紫陽集團簽訂了《質押合同》,並與該公司及中海集團物流陝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簽訂了《動產質押監管協議》,由物流公司對質押的糧食進行監管。
在此基礎上,渭南分行於2013年11月與金紫陽集團簽訂了借款8000萬元、期限一年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並於2013年11月向金紫陽集團發放貸款8000萬元,分別匯入金紫陽集團指定的賬戶,其中轉入蒲城直屬庫3000萬元,轉入荔豐公司5000萬元。
事後,匯入荔豐公司的5000萬元大部分被韓海分別用於歸還金紫陽集團拖欠的借款和貨款等,小部分被用於公司經營。截至案發,造成8000萬元損失無法追回。
導演詐騙案中的“案中案”,百萬賄賂撂倒準新郎
在騙取平安保理2.5億融資款的過程中,為了確保保理融資萬無一失,韓海還一手導演了一場詐騙案中的行賄案,主動向平安保理考察組成員金國行賄,並把對方拉下水。
金國是2014年4月才到平安保理上班的,當時任華東區總監。
金國做夢也沒想到,自己剛到保理公司上班就遇到了這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並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的保理業務。事實證明,是經驗不夠和對業務的不夠熟悉、對融資資格審查的疏漏,最終導致了鉅額騙局的發生,而金國自己也因為在辦理業務期間收受百萬賄賂而身陷囹圄。
2014年6月至9月間,韓海多次向平安保理考察組成員、該保理業務具體經辦人金國承諾保理業務成功將給其感謝費。在平安保理髮放2.498億元保理款項後,韓海於2014年9月9日向金國行賄100萬元,案發後金國家屬向偵查機關退還贓款100萬元。
韓海在歸案後供述稱,金國在考察和簽訂合同時審查尺度放得比較寬,如果較真一點的話,這筆融資款中這麼多假冒人員和私刻的印章肯定要露餡,金紫陽集團也不可能融到這筆資金。
法槌落下,涉案者悉數獲刑
2017年6月16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單位金紫陽集團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120萬元;分別以被告人韓海、付雲龍、鞠照剛、董志琪、黃文、張偉犯合同詐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分別判處無期徒刑、三到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免予刑事處罰,並處八萬到50萬元不等的罰金;以被告人金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十萬元。
金國、付雲龍不服,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付雲龍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對金國判處罰金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上訴人付雲龍請求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遂於2018年1月23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其他原審被告人的判決,改判上訴人金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
(本文除被告人外,其餘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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