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男子酒後辱罵警務人員換來4日拘留

近日,巧家縣公安局馬樹派出所成功查處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行政拘留1人。

8月16日22時許,巧家縣公安局輔警在馬樹鎮開展信息採集工作時,遭到村民徐某某言語辱罵,造成惡劣影響。馬樹派出所接到報警後,依法將徐某某傳喚至馬樹派出所進行詢問,徐某某如實供述了其公然辱罵他人的違法事實。

男子酒后辱骂警务人员换来4日拘留

經查明,徐某某經常酗酒且脾氣古怪,由於往年一起矛盾糾紛,對民警的解決方法不滿意,便對警察心懷不滿,在面對警務人員對其進行信息採集時無理取鬧,不聽警務人員解釋,並用汙穢言語對警務人員進行辱罵。

目前,徐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予行政拘留四日的處罰。

以案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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