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男子酒后辱骂警务人员换来4日拘留

近日,巧家县公安局马树派出所成功查处一起公然侮辱他人案,行政拘留1人。

8月16日22时许,巧家县公安局辅警在马树镇开展信息采集工作时,遭到村民徐某某言语辱骂,造成恶劣影响。马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将徐某某传唤至马树派出所进行询问,徐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公然辱骂他人的违法事实。

男子酒后辱骂警务人员换来4日拘留

经查明,徐某某经常酗酒且脾气古怪,由于往年一起矛盾纠纷,对民警的解决方法不满意,便对警察心怀不满,在面对警务人员对其进行信息采集时无理取闹,不听警务人员解释,并用污秽言语对警务人员进行辱骂。

目前,徐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