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廣東高院終審裁定 陸豐“毒品村”原支書蔡東家被判死刑

8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陸豐市甲西鎮博社村原黨支部書記蔡東家等人販賣、製造毒品一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蔡東家被判處死刑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案的蔡廣創、蔡昭桂二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陸豐是廣東省汕尾市管轄的縣級市,也是國家禁毒委掛牌整治的涉毒重點地區。2013年12月29日凌晨,廣東警方出動3000多人的警力對有“毒品村”之稱的陸豐市甲西鎮博社村開展清繳行動,當天繳獲近3噸冰毒,抓捕180多名涉毒犯罪嫌疑人,蔡東家名列其中。

2016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蔡東家等人販賣、製造案作出一審判決,蔡東家因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判處死刑;同案的蔡廣創、蔡昭桂二人犯販賣、製造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三人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廣東高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起,蔡東家與蔡廣創、蔡昭桂等人多次密謀在博社村內製造冰毒,蔡東家、蔡廣創夥同他人制造冰毒180千克,蔡昭桂夥同他人制造冰毒150千克,並販賣獲利。2013年底,蔡東家得知同夥因製造販賣毒品被惠州警方抓獲後,企圖幫助同夥逃避法律制裁,先後兩次花錢設法“撈人”。蔡東家、蔡廣創、蔡昭桂夥同他人販賣、製造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蔡東家明知同夥是製造、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實施意圖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已構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蔡東家數罪併罰,蔡廣創、蔡昭桂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罪行,有認罪表現,可從寬處罰。

廣東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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