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離婚後住在一起是事實婚姻嗎?

劉Free


我們首先弄明白一個詞:事實婚姻。

婚姻法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這裡解釋的很清楚,受法律保護的必須是滿足婚姻法中合法的夫妻。

在我國婚姻法中,我們承認並且認可的是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然後擁有結婚證的合法夫妻。

民間很多年輕人會有早婚的現象,他們一般都是先會辦理好酒席,然後象徵已經結婚,但是他們這些人群中有很多人並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意義上並不是合法的夫妻。

之前聽到過不少這樣的案例:

一對農村年輕夫婦,他們之間在家中也辦理了酒席,也一起同居生活了很久,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結婚證,有一天男孩和女孩過不下去了,鬧著要離婚,哭著鬧著要分離家產,但是他們發現居然沒有領證,其實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合法夫妻。

回到本題主的提問,既然你們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也就是法律意義上你們已經不是夫妻,也不存在婚姻關係。

之前還聽說過,上海人為了離婚,去買房賣房,殊不知離了婚,本以為關係還在,沒想到關係就真的不在了,心也不在一起了。


軒逸箐風鈴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我們專於徵收拆遷法律研究,如您有徵收拆遷法律問題請聯繫我們,冠領團隊將為您提供最專業的徵收拆遷法律服務!

一、問題解答

離婚後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不屬於事實婚姻,認定為非法同居。

二、詳細解析

1、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1994年2月1日以後,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離婚後的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為非法同居。

三、相關法規

1、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離婚後的雙方未履行復婚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認定為非法同居。

2、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條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認事實婚姻關係。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4、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3)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歡迎關注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我們專於徵收拆遷法律研究,如您有徵收拆遷法律問題請聯繫我們,冠領團隊將為您提供最專業的徵收拆遷法律服務!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您好!

昨天剛好有一個傾訴者向我說,她跟老公離婚四年了,但是一直住在一起,沒有分開住。

我問:“為什麼”?

她說:“因為孩子”。

好像因為孩子離婚不離家的婚姻不在少數,以為這樣就可以讓孩子健康的成長,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

但我並不這樣認為,真正的家並不是只有爸爸、媽媽、孩子,這只是一個空殼的家圍牆,家更應該有溫暖,有愛,有理解和支持。表面上給了孩子一個家,但是孩子內心的需求沒有完成滿足。

父母兩個在家裡白眼瞪黑眼,時刻都充滿了火藥味,如果你的孩子不傻,肯定能看得出來,這其實給了孩子一種更可怕的傷害,長期處在這樣的家庭,對他的成長有莫大的傷害。

如果夫妻之間沒感情了,也離婚了,我個人認為就不要拿孩子來說事了,能分開就早點分開,也許孩子會更好點。

離婚後還住在一起,這肯定不是婚姻,是一種自欺欺人的遊戲,在別人眼裡是一種幼稚可笑的作踐。當然,我作為心理諮詢師不這樣認為,我尊重你的選擇,也許你有不得已的情況。在人生成長的路上,我們要不斷的醒悟,不斷的看清事物本質,讓自己活得清清楚楚,不要含糊不清的將生命繼續下去。

我相信你能的。

【圖自網絡,圖文無關,如有侵權聯繫刪除】

如果朋友們有好的建議和想法,可以在評論區留言討論!我是『心理諮詢師張平』,關注我,可以私信聊天哦!

情感兩性學


離婚後只有住在一起的“事實”,但沒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婚姻”。離婚後住在一起和沒有結婚證住在一起,現在都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一詞已經於1994年2月1日取消。

離婚後不離家有很多危害,強烈建議離婚必須離家,否則可能會有生命危險。頭條上曾經報道過的案例:

1.太湖有位女子離婚後不離家,與別的男人聊天,被前夫挖出右眼球,用刀亂割傷身體多處,又用一壺開水淋。


2.還有位女子,離婚不離家,前夫賭博成癮家暴成性去找別的女人,被別的女人拋棄後,又回來糾纏她,還把偷她的房產證抵押6萬元賭資。女子被逼反了,用2斤白酒灌醉渣男,取了狗命!女子也入獄了。

離婚了就要趕緊離開,不要住在一起,既有安全隱患,又不利於開啟新的生活。如果都還藕斷絲連,又何必離婚呢?

再次要求離婚就離家!


邊河靜靜流1


離婚後,兩人住在一起,但再也沒有啥關係了,跟事實婚姻不搭邊。中國的事實婚姻實際終止在1994年2月1日。

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後,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中國的婚姻關係,是以證書的形式確定的,確定婚姻關係的結婚證,取消婚姻關係的離婚證,其他的所有形式,包括同居,包括同住,再親密都代表不了婚姻關係。

離婚了,有了那個離婚證,兩個人從夫妻就再也沒有法律上的關係,當然可以依舊發生關係,依舊和過去一樣,一起吃穿住用行,甚至包括以夫妻名義,甚至連外人都不知道婚變,但是隻要有了離婚證,就真的沒有法律關係了。

我採訪過一個案例,一對夫妻,為了分房子而離婚,外人都不知道,只有雙方父母知道,兩人也沒有孩子,但是,天有不測風雲,有一天那個男的車禍去世,獲賠了一大筆錢,但是,這些錢就已經跟女方沒有關係了,從遺產繼承角度,女士不是妻子,沒有繼承權,跟她沒關係。

有沒有結婚證,影響最大的還是遺產問題,如果沒有事,兩個人只是簡單過日子,那麼不是啥問題,但是一旦發生災禍,就是悲劇了,這個悲劇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但是也是誰都無法制止的。


韓東言


離婚後還住在一起,不知道晚上會不會去敲對方的門?不知道對方會不會開門?晚上是否會想對方而睡不著覺呢!或者各自帶一個人回來,見面尷尬嗎?會生氣惱火嗎?



原來愛的人就在隔壁房間躺在別人的懷抱裡!是否在想對方在幹嘛呢!是怎樣的心情的呢?要是在發出來點動靜來,情何以堪啊!這不是離婚痛苦還沒結束,又添新的痛!如果要是我絕對會瘋掉!離婚兩人互相傷害!離婚後也不放過對方。


離婚後還住在一起,我覺得比較奇葩!這種夫妻離婚後還住在一起,但不在一個房間。兩個人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了。你走你的陽關路,她走她獨木橋,更不屬於事實婚姻。

另外一種夫妻雖然離婚了但還睡在一起,還是和離婚前一模一樣,幹嘛不復婚呢!夫妻關係已經解除了,不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離婚後又以夫妻名義生活是否屬於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之前,夫妻雙方離婚後,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夫妻雙方離婚後,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按解除同居關係對待。因此,離婚後又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不屬於事實婚姻。

農村一家人在他鄉


還住一起有什麼意思啊


瀋陽


不要幼稚了,早都不存在事實婚姻了。很多女人離了婚以後,為了孩子,還會委屈求全,兩個人繼續在一起生活。我也曾經離了婚因為孩子小就沒有分開生活,還是像以前一樣過生活,就這樣又過了十年,而且又生了一個孩子,最終還是以分開而告終,如今一個人帶兩個孩子生活。其中的酸甜苦辣只有自己清楚。過日子不是過jiajia。個人認為,離了婚以後,如果只是為了孩子生活在一起,真的沒有必要,孩子需要的是一個有愛的環境生長。如果兩個人還有愛,那麼就應該彼此珍惜,好好度日,生活稀裡糊塗,將將就就,只要兩個人心靠的近,彼此心疼就夠了。如果兩個人在一起互虐,那麼又何必糾纏不清呢。什麼結婚證,事實婚姻,假如兩個人在一起互相折磨,都很痛苦,要一個證又有什麼用。人生真的很短,何必為了一個人而糾結呢。


我們不一樣my


不是,法律只認結婚,離婚


同同1765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協議離婚或是訴訟離婚,這個時候雙方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了。

但是,男女雙方離婚而不分房居住(時間節點很重要:在1994年2月1日前),可以認定是事實婚姻。

一切以1994年2月1日為座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