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民告官,怎麼告?


民告官,怎麼告?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打行政官司?行政起訴狀怎麼寫?打行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打行政官司,該告誰?

打行政官司有時間限制嗎?

以下這些都是民告官訴訟中應瞭解的問題。

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打行政官司?

當您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即在行政機關對外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您認為行政機關要求您做的事情不合法,或者您要求行政機關做它依法應該做的事情,但行政機關沒有做或沒有做好,您就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也就是打行政官司。

一般情況下,打行政官司需要符合三個條件:

1、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2、侵犯您合法權益的是有行政職權的機關或者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侵犯您合法權益的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

法條提示:《行政訴訟法》第2條,《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條。

二、行政起訴狀怎麼寫?

行政起訴狀應當包括:

1、原告的基本情況(如果是法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還要寫明代為起訴人的基本情況);

2、被告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3、明確的訴訟請求:

訴訟請求是指您打官司的目的。例如,要求撤銷某一具體行政行為、確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其法定職責等;

除此之外,您如果還要求行政機關賠償您的損失,應當列明賠償的理由、數額等;

1、事實與理由;

2、提供的證據名稱和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受理法院的名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寫起訴狀的時間。

法條提示:《行政訴訟法》第41條。

三、打行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1、經您本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起訴狀。遞交的份數:法院一份,同時對方當事人有幾個就再交幾份;

2、您本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原件及複印件。如果您是個體工商戶或者代表單位起訴的,還應攜帶好營業執照和複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3、必要的證據材料:

如果您認為行政機關要求您做的事情不合法,您需要證明侵犯您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作出;

如果您認為您要求行政機關做它依法應該做的事情,但行政機關沒有做,您需要證明您已經提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申請。

四、打行政官司,該告誰?

一般來說,侵害您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哪個機關或者組織作出的,那麼起訴時就應該以這個機關或者組織為被告。

但存在特殊情況,例如:

您在起訴前已經申請了行政複議,並且複議機關改變了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那麼應該以複議機關為被告。

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的,應該以這些機關為共同被告。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者組織是受其他行政機關委託的,那麼應該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如果侵害您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已經被撤銷,它的職權由誰繼續行使,那麼就應該以誰為被告。如果沒有機關繼續行使,那麼誰決定撤銷的就以誰為被告。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您的合法權益,您不服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法條提示:《行政訴訟法》第25條,《行政訴訟法解釋》第19、20、21、22條。

五、打行政官司有時間限制嗎?

1、如果您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在知道該行政行為後的3個月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如果您申請了行政複議,且對複議結果不服,則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的15天內起訴;

3、如果您提起的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您,那麼您可以在複議期滿後15天內起訴。

特別提示:如果您超過起訴時限提起訴訟,有可能無法打贏官司。除非您沒有及時起訴的原因是您不知道(不應當知道)行政機關對您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不知道(不應當知道)自己可以起訴行政機關。

法條提示:《行政訴訟法》第38、39、40條,《行政訴訟法解釋》第41、42、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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