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3 “取保候審”不是技術辯護律師追求目標

網上經常有律師宣揚自己大量案件“取保候審”,並認為案件能夠在偵查階段解決就不要拖到審查起訴階段,能在審查起訴階段解決就不要拖到審判階段。

“取保候審”不是技術辯護律師追求目標

我很贊同這些律師“後面的話”,但對他宣揚自己大量案件“取保候審”有些不以為然。畢竟“取保候審”只是免於羈押,並不是無罪釋放或者判處緩刑、免於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的4種情形,即“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一種,並不是案件終結,也並不必然導致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收監。當然,許多當事人家屬對取保候審極為推崇,以為此後即使不是無罪也是緩刑,這就造成“取保候審”的剛性需求。

技術辯護律師追求的不應該是“取保候審”的“中場休息”,而應該是不予批准逮捕、不予起訴、撤回起訴、免於刑事處罰、判處緩刑等“終場結局”。

技術律師在捕前“黃金三十七天”辯護中,首先要爭取的是無罪釋放,其次才是不批准逮捕的繼續偵查即取保候審。技術律師也會追求“不予羈押”,但此時免於收監並不能必然導致不再收監,這就需要律師在訴前辯護、審判辯護中積極發揮作用,終結案件而不是中止案件。

“取保候審”不是技術辯護律師追求目標

此外,律師把自己有“大量取保候審”作為營銷宣傳,很容易引起他人過度猜測。一則容易被人誤解為是“勾兌律師”,就象看守所門口那些“專門辦理取保候審”的某些律師;二則容易被人曲解為“地攤律師”,只能接觸那些“小案件”,而那些證據確鑿必然會逮捕的案件以及動輒面臨無期獲死刑的“大案要案”是很少能夠“取保候審”的。

我從事刑事辯護多年,津津樂道的並非是每年有五六個不批捕的“小案件”,而是那些起訴至法院卻能夠改變罪名輕判甚至免於刑事處罰的案件,以及二審改判免死甚至改判無罪的案件。律師服務應該“送佛送到西”,而不是中途“撒手”。

“取保候審”不是技術辯護律師的追求,他們應該追求“成品”有效辯護,而不是“半成品”免於收監。那些能夠從犯罪構成要件入手爭取不批捕、不起訴或檢察院撤回起訴、法院判決緩刑或免於刑事處罰甚至無罪,才是技術辯護律師的努力方向——讓無辜者免受冤屈,讓有罪者罰當其罪。

“取保候審”不是技術辯護律師追求目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