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與江蘇銀行1億元商業承兌匯票涉違規擔保 ST華儀起訴

全資子公司華儀風能有限公司以結構性存款為華儀電器集團浙江有限公司向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申請的10,000萬元商業承兌匯票保貼額度提供質押擔保,系違規擔保。

1月8日,資本邦獲悉,ST華儀(600290.SH)公告稱,為維護公司利益,公司及全資子公司華儀風能於2020年1月2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於2019 年11月25日披露了《關於公司違規擔保、資金佔用等事項的公告》披露,在自查中發現存在違規擔保、控股股東資金佔用等情況,其中:全資子公司華儀風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儀風能”)以結構性存款為華儀電器集團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儀集團浙江公司”)向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行(以下簡稱“江蘇銀行”)申請的10,000萬元商業承兌匯票保貼額度提供質押擔保,系違規擔保,未履行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公司亦未予以追認。

2018年12月25日,被告華儀集團浙江公司與被告江蘇銀行簽訂了《商業承兌匯票保貼業務合作協議(給予承兌人額度)》,約定被告二向被告一商業承兌匯票保貼額度1億元整人民幣。同日,原告華儀風能與江蘇銀行簽訂《江蘇銀行對公客戶人民幣結構性存款確認書》,以其在江蘇銀行處的存款與利息為債務提供質押擔保,並簽訂了《質押擔保合同》。

原告本公司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原告華儀風能作為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根據《公司法》、《關於規範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應當經得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並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但原告華儀風能上述結構性存款提供的質押擔保並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也未進行公告,系違規擔保。被告江蘇銀行作為一家專業性的金融機構,明知原告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且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仍然簽訂質押合同,主觀上屬於惡意。該違規擔保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也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其質押行為無效,對應的質押擔保合同也應為無效。

ST華儀稱,鑑於本次訴訟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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