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穗出租車新規徵求意見:拒載一次罰500!被查三次吊銷許可證

5月22日,廣州市法制辦網站發佈《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該《草案徵求意見稿》是法制辦會同廣州市交委共同起草的地方性法規,擬規定巡遊出租車增加視頻監控及錄音設備,司機拒載一次罰500元,一年被查三次即吊銷許可證等。

穗出租车新规征求意见:拒载一次罚500!被查三次吊销许可证

廣州近期加大對出租車行業的整治力度。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邱偉榮攝

《草案徵求意見稿》將進行為期10天的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待各方意見收集、吸納,並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將向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提交議案。

行業存在行政監管和處罰措施威懾力不足問題

廣州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現行《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自2009年12月1日施行以來,在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與管理的新形勢要求。

穗出租车新规征求意见:拒载一次罚500!被查三次吊销许可证

近年來,網約車發展迅速,巡遊出租汽車行業存在司機流失、經營者內部管理不到位、行政監管和處罰措施威懾力不足等問題,迫切需要完善有關管理制度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和保障市民出行。為此,在總結《條例》實施情況基礎上,廣州市根據當前出租汽車的分類,啟動了《廣州市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的制定工作。

將增加視頻監控及錄音等設施要求

徵求意見稿在總結《條例》實施情況基礎上,完善了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的許可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包括:

1.完善准入條件。關於經營者資質增加了書面承諾的要求。

2.關於車輛技術條件增加了視頻監控及錄音等設施要求,並明確禁止擅自在巡遊出租汽車以外的機動車車身上使用巡遊出租汽車外觀或者設置巡遊出租汽車頂燈、計程與計價設備、空車標誌等服務設施。

3.放寬駕駛員的准入年齡至“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4.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許可後,要對經營者落實一百八十天內投入運營的承諾情況進行檢查,不落實承諾的撤銷許可,並在三年內不受理經營者的再次申請。

5.規定對被吊銷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五年內不予核發從業資格證。

全面提升運營服務規範

拒載一次罰500元,一年被查三次就“拜拜”

為進一步優化巡遊出租汽車市場秩序,提升巡遊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質量,徵求意見稿強化了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的運營管理規範。

1.強化經營者的管理主體責任,對經營者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包括將有關設備以及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向政府監管平臺實時報送相關運營信息;保證本企業巡遊出租汽車由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註冊在本企業名下的駕駛員運營。

2.加強駕駛員管理,採取措施監督駕駛員履行法定義務;每月組織全部駕駛員開展培訓和車輛日常檢測等。

3.明確規定經營者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通過簽訂的運營合同或者協議等形式規避承運人責任;通過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者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等。

4.要求駕駛員按照標準提供服務,並明確了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服飾整潔,使用文明用語,禮貌待客;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向乘客收費;不得未經乘客同意加載他人;不得在巡遊出租汽車內吸菸或者載客運行時操作手機、飲食;規定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拒載或者中途終止載客等。

記者注意到,草案徵求意見稿對司機違規行為做了具體的處罰規定,其中包括: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查、調查取證的,予以警告,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暫扣《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2.不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外中途終止載客、未經乘客同意加載他人的,責令退還車費,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扣《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3.未按照乘客意願升降車窗玻璃或者使用空調、音響、視頻等服務設備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4.接受乘客通過電信、互聯網等方式提出的電召服務需求後,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服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5.挪用、轉借、出租、塗改《道路運輸證》或者《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使用失效、偽造、變造的車輛《道路運輸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運營服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6.將巡遊出租汽車交由未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人員運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將巡遊出租汽車交由非註冊在本企業的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運營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暫扣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三日以上七日以下。

7.在巡遊出租汽車內吸菸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十元的罰款。

8.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外拒載的,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新規亮點

健全行業信用管理機制

記者注意到,此次設立新規,增加了巡遊出租汽車行業信用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公開機制,將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乘客服務評價等信用信息,作為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並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二是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向社會公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主體名單,對誠信經營、管理規範、服務優質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予以激勵;對違法及失信行為嚴重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通過約談、提醒、下達整改函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並予以懲戒。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規在處罰違法駕駛員的同時,要求追究經營者的管理責任。

例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或者所屬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的違法行為較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辦理其部分或全部車輛更新業務;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車輛暫停營業。

此外,新規加大對“克隆車”的打擊力度。擅自在除巡遊出租汽車以外的機動車車身上使用巡遊出租汽車外觀或者設置巡遊出租汽車頂燈、車載終端、計程計價設備、空車標誌等服務設施(即“克隆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車輛和有關服務設施,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新規嚴格約束行政管理人員

除了加強對出租車司機、出租車公司的約束管理,此次新規對行政管理人員的行為也作出明確規定和約束。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客運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粗暴執法,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幫助違法行為人逃避查處的;

(五)違法扣押巡遊出租汽車的;

(六)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車輛,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七)違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

(八)違法暫扣或者吊銷《道路運輸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九)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十)將沒收、扣押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以及罰款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十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巡遊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的;

(十二)要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購買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的車輛、設備,或者要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到其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有償服務的;

(十三)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乘客、駕駛員投訴的;

(十四)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從即日起至5月底

新規等您來提意見:

社會公眾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其理由,請於2018年5月31日前向廣州市法制辦提交,提交意見請留下姓名和聯繫方式,以便作進一步聯繫。

提交意見的具體途徑:

(一)在新浪微博“廣州政府法制”提交;

(二)登錄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過網站上的“立法徵求意見”欄目提交;

(三)郵寄地址:廣州市府前路1號4號樓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處(郵政編碼:510032);

(四)傳真:83125287;

(五)電子郵箱:gzlfgc@126.com。(記者 劉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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