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4日,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由儋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法院於次日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取得了良好效果。
儋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3月4日受理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依法從嚴從快開展審查起訴工作。該院受理此案當日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告知了被害人徐某某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儋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20年1月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發生後,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被害人急於購買口罩的心理,虛構有大量一次性醫用口罩現貨出售的事實,在互聯網上發佈該虛假信息,詐騙他人錢財。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在網上看到李某某發佈的出售口罩虛假信息後,信以為真,與李某某微信聯繫,李某某騙被害人徐某某往其提供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內分別轉定金款人民幣9800元、2180元,李某某在被害人徐某某轉賬付款後將其拉黑。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屬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並全額賠償其損失,被害人徐某某出具《諒解書》對李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騙取他人人民幣11980元,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3月5日,儋州市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了李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庭審中法院對公訴機關認定的事實全部予以認可確認,並採納了儋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當庭判處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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