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何看待:河南大學生掏鳥16只被判10年6個月?

香草之樹


案件基本背景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和同鄉朋友王亞軍,在河南新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只,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經鑑定,16只小鳥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閆嘯天因此獲刑10年6個月。此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被稱之為“大學生掏鳥案”。

個人看法:大學生掏鳥案,情理和法理的較量

大學生掏鳥案之所以當時包括現在仍然讓人記憶猶新,關鍵在於案件當中閆嘯天和朋友掏鳥16只被判10年6個月,很多民眾甚至是法學專家都認為該案判刑過重,原因16只鳥該不該換來10年半的刑期?正如網絡上所說的一個官員貪汙千萬元也就判刑十來年,一個大學生掏鳥16只,就被判刑10年半,是不是過重?這裡就是法理和情理的較量。

從情理上來說:很多人會說強姦案件中也有判刑不到十年的,但是一個大學生掏鳥就被判刑10年半,顯然過重。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是婦女的性自由意志的侵害和珍惜野生動物生態法益的侵害,從民眾的角度出發自然認為對人的侵害要高於對動物的侵害,所以認為判罰過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規定中不同法益之間不存在可比較性,同法益之間才存在比較性,例如故意傷害他人和故意殺人都是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這種具有可比性。但是野生動物的捕殺和販賣,侵害的生態法益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之間不具有可比較性。所以我認為從情理上而言,民眾的出發點並不理性,而是感性大於理性。

從法理上而言:我國司法審判是演繹推理,即大前提(法律規定)、小前提(案件事實)、結論。本案當中的大前提是《刑法》中對於捕殺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相關規定,而案件事實在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徑行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裁判,推導出的結論一般不會有問題。

所以我個人認為該案雖然判的很重,但是卻並不違反《刑法》罪刑法定以及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什麼是正義?

對於本案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代理人,細枝末節並不清楚,但是何為正義?借用本案也可以和各位閒聊幾句,很多人認為本案判罰不公平,不正義。

舉個例子:一個校車司機開車載著數十位學生在山路上行走,此時前方突然出現一個小學生在路中間,此時司機有兩種選擇,第一種選擇徑直開過去犧牲掉小學生的性命;第二種選擇就是急打方向帶著車上的數十位學生連同自己墜入山崖。請問哪一種是正義?也許很多人會選擇第一種,犧牲掉小學生的性命保全更多人的生命,那麼這種情況下,對於小學生正義嗎?如果第二種,那麼司機以及車上的乘客獲得正義了嗎?

很多時候案件的判罰,並不會絕對的正義,只有相對的正義,如果掏鳥案想要真正的正義,那麼最簡單的就是將刑法關於捕殺售賣國家野生保護動物的量刑進行下調才可能實現,但是換句話,那麼野生保護動物的法益又該由誰來保護?降低了刑法處罰的力度,是否也間接進一步助長了捕殺野生動物的勢力?這何嘗不是正義之間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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