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如何看待:河南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6个月?

香草之树


案件基本背景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啸天因此获刑10年6个月。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之为“大学生掏鸟案”。

个人看法:大学生掏鸟案,情理和法理的较量

大学生掏鸟案之所以当时包括现在仍然让人记忆犹新,关键在于案件当中闫啸天和朋友掏鸟16只被判10年6个月,很多民众甚至是法学专家都认为该案判刑过重,原因16只鸟该不该换来10年半的刑期?正如网络上所说的一个官员贪污千万元也就判刑十来年,一个大学生掏鸟16只,就被判刑10年半,是不是过重?这里就是法理和情理的较量。

从情理上来说:很多人会说强奸案件中也有判刑不到十年的,但是一个大学生掏鸟就被判刑10年半,显然过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妇女的性自由意志的侵害和珍惜野生动物生态法益的侵害,从民众的角度出发自然认为对人的侵害要高于对动物的侵害,所以认为判罚过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中不同法益之间不存在可比较性,同法益之间才存在比较性,例如故意伤害他人和故意杀人都是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这种具有可比性。但是野生动物的捕杀和贩卖,侵害的生态法益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之间不具有可比较性。所以我认为从情理上而言,民众的出发点并不理性,而是感性大于理性。

从法理上而言:我国司法审判是演绎推理,即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本案当中的大前提是《刑法》中对于捕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而案件事实在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径行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判,推导出的结论一般不会有问题。

所以我个人认为该案虽然判的很重,但是却并不违反《刑法》罪刑法定以及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什么是正义?

对于本案我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代理人,细枝末节并不清楚,但是何为正义?借用本案也可以和各位闲聊几句,很多人认为本案判罚不公平,不正义。

举个例子:一个校车司机开车载着数十位学生在山路上行走,此时前方突然出现一个小学生在路中间,此时司机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径直开过去牺牲掉小学生的性命;第二种选择就是急打方向带着车上的数十位学生连同自己坠入山崖。请问哪一种是正义?也许很多人会选择第一种,牺牲掉小学生的性命保全更多人的生命,那么这种情况下,对于小学生正义吗?如果第二种,那么司机以及车上的乘客获得正义了吗?

很多时候案件的判罚,并不会绝对的正义,只有相对的正义,如果掏鸟案想要真正的正义,那么最简单的就是将刑法关于捕杀售卖国家野生保护动物的量刑进行下调才可能实现,但是换句话,那么野生保护动物的法益又该由谁来保护?降低了刑法处罚的力度,是否也间接进一步助长了捕杀野生动物的势力?这何尝不是正义之间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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