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空姐乘滴滴遇害,犯罪嫌疑人“一死”能“了之”嗎?

近日,“空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一事引起廣泛關注。5月12日,警方發佈公告稱,犯罪嫌疑人已經在逃跑中跳水溺亡。消息一出,再次引起網友熱議:犯罪嫌疑人一死了之,逃避了法律的追究,是不是太便宜他了?

空姐乘滴滴遇害,犯罪嫌疑人“一死”能“了之”吗?

我們今天就來理一理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案件應該怎麼辦?

空姐乘滴滴遇害,犯罪嫌疑人“一死”能“了之”吗?

《刑事訴訟法》總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屬於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

分階段論:

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公安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應撤銷案件。

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過程中: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應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

《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被告人死亡的,應裁決終止審理;被告人死亡經確認無罪的,應判決宣告無罪。

以“空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一案為例。

➤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死亡,則應由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若在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死亡,則應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若在檢察院已經提起公訴,法院審理階段,犯罪嫌疑人劉某某死亡,則應由法院裁定終止審理(劉某某有罪的情況)或者判決宣告無罪(劉某某無罪的情況)。

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即: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導致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責任仍可追究。

特殊案件的特別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對於人民群眾深惡痛絕的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犯罪等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不到案或者死亡的,可以啟動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最大程度挽回國家或人民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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