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案例解析」不定時工時制與加班費

汪某與某私營企業勞動報酬爭議仲裁案例分析

事實:

小汪幾年前通過朋友介紹,進入本市一傢俬營企業從事駕駛員工作。企業與小汪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並且約定了兩個月的試用期,合同中雙方約定了每月工資報酬,合同期滿後,雙方又續簽了一年合同。由於小汪是駕駛員,所以,企業針對一部分崗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為了完成生產任務,企業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小汪加班。今年年初,因勞動合同期滿,企業與小汪終止了勞動關係。小汪就向企業提出,要求企業支付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企業不予理會,即與小汪辦理了退工手續,小汪多次與企業交涉未果。於是,小汪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要求企業支付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工資報酬。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查後予以受理。

庭審答辯

勞動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時小汪認為:即使企業實行的是不定時工時制,但是,企業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本人加班,企業應該按照本市規定支付本人日工資300%的工資。現在企業沒有支付工資,故要求勞動仲裁支持本人的請求,並且要求企業承擔仲裁的費用。

企業在庭審答辯時則辯稱:企業已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平時生產不足時,就少做,生產忙時就多做,所以不存在還要支付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工資報酬。對小汪提出支付工資的要求,我們不予同意,要求勞動仲裁也不要支持他的請求。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認為,企業雖然已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但是,企業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小汪工作的,根據《上海市工資支付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應該按照小汪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其勞動報酬。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要求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本市有關規定,按照小汪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其工資報酬。

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已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根據《上海市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並按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工資;"而本條第(三)項的規定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即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由此可見,儘管企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制,但是,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節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根據《上海市工資支付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現在企業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時製為由不支付小汪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工資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最後支持了小汪的仲裁請求。

勞動法疑惑,就找“勞動法顧問”!

諮詢問題、合作聯繫請私信!謝謝!

勞動法顧問團隊成員簡介:

李律師,北京大學碩士,在訴訟和非訴業務方面均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擔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曾擔任法務總監多年,近20年法律工作從業經歷,因認真、嚴謹、務實廣受委託人好評。

賈老師,中國科學院碩士,資深人事法務管理專家,為上百家企業提供過人事法務管理諮詢服務,曾擔任人力資源總監、管理諮詢項目總監多年,近20年人力資源管理及人事法務管理工作從業經歷,尤其擅長將勞動法與企業管理進行融合、貫通,以給企業提供的建議和方案專業、高效著稱。

曲律師,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碩士,從事過多年企業法務和人事法務出版編輯,在非訴業務方面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尤律師,從事過新聞和法律編輯工作多年,對勞動法及人事法務管理有深入的研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