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0 二倍工資“碰瓷”,如何應對?

二倍工資“碰瓷”,如何應對?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一條款引發了大量的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官司。有的是用人單位不知道這一法律規定,或者因為管理不規範而沒有簽訂。以前是勞動者要求籤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簽訂。這一規定出來之後,就變成了用人單位拿著勞動合同追著要求勞動者簽訂。

本人在擔任勞動仲裁員期間,曾審理一起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案例,用人單位在庭審時說:“我們怎麼就沒有聽說過還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呢?”對此,我只能無奈地告訴他:“你至少應當有一個律師朋友。你回去翻一下書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有規定。”可見,不學法還不服輸的人在現實生活中還是有的。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轉化為刑事犯罪的,還是比較少見,但是,關於二倍工資的案例,完全具備民事案件轉化為刑事犯罪的可能性。

本文收集到兩個因為主張二倍工資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二倍工資“碰瓷”,如何應對?

案例一,盜取勞動合同,離職保安被逮捕

朱某、王某系某公司保安人員,二人於2013年提出離職後,分別向無錫市南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仲裁,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主張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各4萬元。仲裁委支持了朱某的申請理由,裁決公司向其支付4萬元。但對王某的申請未作出裁決。公司因不服裁決,將朱某告上法院。

王某因仲裁機構未作出裁決而提起訴訟。公司稱全體員工均簽訂了勞動合同,在二人提出離職當日,人事主管去取勞動合同時,突然發現二人的勞動合同不翼而飛了,公司立即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公司方認為,朱某、王某二人在明知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且紙質合同丟失的情況下,仍至仲裁機構要求雙倍工資賠償,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懷疑合同被二人偷走的,而保安身份為二人偷盜行為做了最佳掩護。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後,發現朱、王二人確有先行盜竊後詐騙雙倍勞動報酬的嫌疑。2013年11月,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將朱某、王某二人逮捕。

案例二,夫妻在勞動合同仿造簽名騙取二倍工資

檢察院認為,2015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時興平、毛士元先後進入浙江亨達光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達公司)工作。同年7月13日,亨達公司與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簽訂勞動合同時,二人以需仔細查看勞動合同為由未當場簽署,後偽造筆跡簽署勞動合同並交給公司。

同年9月24日,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離職,並於同年10月16日以亨達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溫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申請要求該公司賠償二倍工資。

經勞動仲裁委、法院認定,亨達公司未與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簽署勞動合同。後亨達公司向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分別賠償9100元、8092元。

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進入溫州聖藍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藍公司)工作。同年10月16日15時許,聖藍公司與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簽訂勞動合同時,二人以需仔細查看勞動合同為由未當場簽署,後偽造筆跡簽署勞動合同並交給公司。2016年9月底,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離職,並於同年10月17日以聖藍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勞動仲裁委申請要求該公司賠償二倍工資51257.71元、41711.69元,後因案發而未得逞。

對於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並認為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建議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案件被移送起訴,法院在(2017)浙0304刑初481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結夥在勞動合同上偽造不是其所寫的簽名,再以被害單位未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為由,通過勞動仲裁等途徑獲取二倍工資;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的上述行為是結夥以非法佔有被害單位財物為目的,採取欺詐手段,致使勞動仲裁委等機關基於錯誤認識而運用法律強制措施將被害單位的財物交付給被告人,數額較大,依法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詐騙罪的罪名成立,辯護人有關本案不符合詐騙罪構罪要件的意見不予採納。鑑於本案犯罪金額等實際情況,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毛士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二、被告人時興平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三、責令被告人毛士元、時興平共同退賠違法所得17192元返還被害單位浙江亨達光學有限公司。

什麼是詐騙罪?這裡給大家腦補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關於此案,有人認為,邏輯上有較大可能性,但刑事案例審判是確定性原則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與民事案例的高度概然性不一樣。本案如果沒有物證或者嫌疑人連續穩定口供自證,應當屬於疑罪從無。本人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現行法律規定,認定兩人構成詐騙罪的刑事犯罪,並無不當之處。

本人仔細研讀了判決書,發現了一個法律事實,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兩名勞動者是夫妻關係,先後共同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向至少兩家用人單位提出了二倍工資差額的索賠。第一單案子,兩人在2015年10月16日以亨達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二倍工資差額,最後獲成功,獲得賠付款9100元、8092元。第二單案子,兩人於2015年10月16日15時許入職聖藍公司時,又採取相同的手法,即在勞動合同上偽造簽名。因案發而未獲賠。也就是說,在向第一家用人單位提出索賠並勞動仲裁立案的當天,兩人又在第二家用人單位採取同樣的手法。

【實操提示】

為此,提醒大家:

一、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或者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簽訂勞動合同時,現場監督很重要,應當核實勞動者的身份,並要求其本人簽字,最好是加按本人的指印;

三、勞動合同應當妥善保管,不建議由勞動者本人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而應當採取分隔保管的方式;

四、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內容;

五、勞動者不要意圖通過盜取勞動合同、仿造簽名等方式,去騙取二倍工資差額,否則後果很嚴重。

加強勞動合同的管理及用工風險防範,保護企業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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