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冀法執行在行動」欠債21萬餘元多年不還,還惡意轉移錢款——張家口市首例拒執案宣判

「冀法執行在行動」欠債21萬餘元多年不還,還惡意轉移錢款——張家口市首例拒執案宣判

6月4日,涿鹿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張家口市首例拒執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涿鹿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2011年1月,因與張某存在債務關係,被告人李某被法院判決歸還債務21萬餘元。因李某未能主動履行還款義務,涿鹿法院於2013年12月12日裁定對其一處房屋及院落予以查封。2016年5月21日,法院裁定對上述房屋及院落續封三年。之後,該房屋被政府徵收,補償款共計959419.11元,由李某於2017年2月3日全部轉存到其妹夫常某名下。 涿鹿法院執行人員多次執行未果,於2017年12月8日以李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該執行案移交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處理。李某於2018年1月25日將案款合計34萬元交存至法院賬戶,並於2018年3月1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庭審中,被告人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當庭表示放棄上訴。現在案件已經審理終結。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此前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繫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刑事立案後即履行全部執行義務,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參照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及社區矯正評估意見,可以適用緩刑。

6月4日,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及悔罪表現,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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