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冀法执行在行动」欠债21万余元多年不还,还恶意转移钱款——张家口市首例拒执案宣判

「冀法执行在行动」欠债21万余元多年不还,还恶意转移钱款——张家口市首例拒执案宣判

6月4日,涿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家口市首例拒执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涿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1年1月,因与张某存在债务关系,被告人李某被法院判决归还债务21万余元。因李某未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涿鹿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对其一处房屋及院落予以查封。2016年5月21日,法院裁定对上述房屋及院落续封三年。之后,该房屋被政府征收,补偿款共计959419.11元,由李某于2017年2月3日全部转存到其妹夫常某名下。 涿鹿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执行未果,于2017年12月8日以李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执行案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处理。李某于2018年1月25日将案款合计34万元交存至法院账户,并于2018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当庭表示放弃上诉。现在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此前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系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事立案后即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参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

6月4日,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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