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家裡自建房承包給包工頭,包工頭請來一個63歲的老人才做了2天半掉下來死了,責任如何分?

Anky丿灬魑情


如果包工頭沒有資質,即使房主跟包工頭 口頭約定,甚至是簽有合同法院都可以視為無效的,主責甚至全責都是房主的。

在農村做小工的都是老人居多,63歲就算年輕了,出了事情房主肯定要花一部分錢的,在農村有些是行不通的,人死為大。 說個實再的,農村建房出包方價格又低,看單包還是雙包如個單包就人工費甲方與乙方應該64開,雙包就37開,在農村包活的也應該掙不了多少錢的。

我家17年蓋的房子,是單包給瓦工包頭,木工裝模也有一包工頭,建房之前必須籤建房安全合同,房主交4000元安全保險金,瓦木工包工頭各2000元為各自傭工到保險公司上安全人身保險,出了意外是保險公司事情,這樣戶主,瓦木工包工頭都省事。

保險公司賠付的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如果真的人身傷亡,最主要還得看包工頭有沒有資質,沒資質房主一樣擔責。 其實農村建房,都是沒有資質的工人師傅,或者是本村老鄉朋友幫忙建造,沒有按國家建築預算計算工資,更不說什麼安全保障費。


笑搞


本人也遇到過這種事,14年的時候開家店裝修承包給別人又轉包給施工隊。籤合同時叫我們這的老會計把把關,老會計說加一條(施工時施工人員安由施工隊自行負責如發生意外與本單位無關。)當時還不以為然,後來還真出事了,工地一小夥晚上通宵玩遊戲第二天開工把手給劇了。施工隊又沒給他買保險包工頭自己墊了5萬還欠醫院7萬多的醫藥費,後來包工頭讓他們找我們給錢,然後我就拿合同給他們看我和他根本沒有僱傭關係,我的裝修是和公司籤的合同下發給包工頭的,你是給包工頭做事的人和我們沒有直接的僱傭關係。後來也是看他可憐給了1萬,所以說薑還是老的辣要不是給我們老會計看看的話,這還沒開業就要陪十幾萬還說不清楚!以後只要是施工的合同這條一定要有,不管你比別人便宜多少不加這條就是不要。


沙發274


我家還真有個親戚出過這樣的事,他們兩口子在廣東打工,家裡只有老的和一個十幾歲的兒子,然後打電話回家叫人把房子裝修一下,過幾年好娶兒媳婦,他們只負責打錢回去,裝修的師傅說,他爸塊70了也想來做小工,我親戚就答應了,讓他兩父子做,誰知道工頭老爸年紀大了從我親戚家三樓摔下來當場摔死了,後來我親戚給他們家陪了安葬費,大工也搞的不好意思,說你們家娶兒媳婦的新房,哎,搞死人了,是大家誰都不想的事情,我親戚也沒怪他們,反正三樓也很少住人,都是自己家附近認識的,也不存在怕不怕的問題


不敢再愛4


這個按照法律我也不知道怎麼弄,我來說一個我們這的事,大致情況是一樣的。

我們這有一家蓋新房,然後要拆掉老房子,主人家請了一個包工頭,負責拆,然後在蓋,就是直接包出去的,主人家也打打下手什麼的,結果拆房的時候,牆倒了,樓板上的人掉下去,結果死了,包工頭也是我們附近的人,都是鄉里鄉親的,也就沒走法律程序,就自己私下解決的。

主人肯定是要賠錢,包工頭也要賠錢,然後一起做工的也都一人拿一點,畢竟,人沒了,誰都不願意出現這樣的事,在農村,很多事情用法律是解決不了的,畢竟世世代代都在這裡,誰都不想背個不好的名聲,雖然吃虧,但是隻能認了,怪自己運氣不好。

最後的結果就是房子晚了幾年才蓋上,一家老小搭棚子住了幾年,包工頭也陪了不少錢,總之沒吵也沒鬧,就這樣過去了。應該是最好的結果吧。


我的外號叫胖胖狗


家裡自建房承包包工頭,包工頭請來一個63歲的老人才做了兩天半掉下來死了,責任該如何劃分?


請注意劃重點,是包工頭請來的63歲老人來幹活,也就是說房主並不熟悉或者並不認識這個63歲老人,老人正常的工資領取是找包公頭來結算的,對房主來說沒有一毛錢關係的,既然房主把自家房子的承建權承包給包工頭,自己只管出錢或者建築材料,那工人的安全責任事故自然應該由包工頭來保障,畢竟房主對於如何保障工人安全並不懂,這在很多地方的農村都是約定成俗的規矩。


在蓋房子之前,房主和包公頭都會草擬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協議裡自然包括工人的安全事故責任的劃分,而一般情況下,房主會明確工人的安全不屬於自己保障範疇,至於真的出了事故,房主會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適當的慰問金還是很有必要的,至於其他賠償基本上不會有。

因此我個人認為,在農村蓋房子的房主很多都是奮鬥了好多年舉全家之力量相當於城裡人幾十年積蓄來買房的道理,因此在蓋房子前一定要跟包工頭簽訂適當的協議明確自己和對方的責任,免得出了事說不清楚。


情感公寓


這個問題法律不是萬能的,要分兩方面講

我是檢察院的一名書記員,長期從事法律工作,我也會發布一些違法亂紀的案例供大家參考,增長社會經驗與社會案例,喜歡的話關注我一下。

首先分析下這件事,事故屬於僱傭關係,誰僱傭誰賠償!此事件主要圍繞誰是僱主來確定賠償。

這件事情還反應出一個問題,法律有沒有規定63歲老人能否能從事重體力勞動呢?按照常理來講是不符合要求的,死者家屬甚至可以以此為依據多要求賠償了!


  1. 第一個方面有點屬於無賴的行為,如果死者家屬向雙方都索要賠償金,不賠償將死者遺體往雙方家門口一放!硬要錢,你說是賠償還是不賠償?所以說第一個方面比較尷尬。真不好說


  2. 從法律上講首先看業主與包工頭有沒有簽訂合同,簽訂的合同是承攬合同還是僱傭合同,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包工頭請63歲老人幹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口頭約定,雙方都有責任,業主主要責任可能性大,具體誰分攤多少責任分攤多少金額不一定。

如果簽訂的是承攬合同,包工頭有相關工程資質,合同有法律效力,那責任是包工頭的!甚至業主無責任!當然還要看我第一方面講的看死者家屬會不會無理取鬧!如果包工頭沒有相關工程資質,甚至沒有合同,口頭約定,主要責任應該屬於業主的!變相的來說就是業主讓包工頭來做這件工程,主要責任屬於業主!

如果簽訂的是僱傭合同,毫無疑問業主主要責任!


筱祥vlog


結合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案例,給予你準確的答案。

老王要娶兒媳婦了,打算把自家的房子翻蓋一番,準備迎接兒媳婦進門。恰好老李是個小包工頭,十里八鄉蓋房子都找他,老王一合計,對老李說“老李,我們家房子你幫忙翻蓋一下,等翻蓋好了,你找我結算工資就行。”老李點頭答應了,兩個人也沒有籤合同。


老李找了一位63歲的老人幫忙,結果沒想到兩天時間,老人就死了。

老人家屬不幹,找老王和老李索賠:

第一種情形

老王說“我把這個翻蓋房子的事情都交給老李了”,

老李認可老王的說法 。

二人之間系承攬關係,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系“交付工作任務”為目標,那麼老王不用賠償老人家屬的損失。

第二種情形

老王說“我把這個翻蓋房子的事情都交給老李了”

老李不認可老王的說法。

此時要看當初對老人的工資如何約定的,是由老王發放,還是由老李結算。

如果由老李結算,二人之間依舊是承攬關係,老王不用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形

老王說“我把這個翻蓋房子的事情都交給老李了”

老李不認可老王的說法,並且拿出證據說,說好的,我只負責找工人,你負責發工資。

那麼老王和老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僱傭關係,僱工如果不是故意跳樓,那麼僱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現實生活中,無論是買賣還是其他,如果能夠訂立協議儘量訂立協議,先小人後君子,免得日後生了麻煩,糾纏不清。


秘語相傳


如你所述,你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你將自家房屋修建的整個工程承包給了包工頭,即你和包工頭約定,由他將整個房屋建好交付給你,而你在他交付房屋以後支付報酬。顯然,你和包工頭訂立的是一個“以交付工作成果為內容”的承攬合同。

法律規定,在承攬活動中,承攬人一方遭到人身損害應當由承攬人自行負責,定做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你作為定做人,已經將整個工程承保出去,那麼該工程建造過程中出現人身傷亡自然也不用你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更何況,老人作為包工頭僱傭的工人,在履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應當由作為其僱主的包工頭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老人的死應當由包工頭承擔責任,你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冰焰


其實農村建房的時候,大部分情況下根本不會和有資質的施工隊簽訂合同,所謂的施工隊大都是一些常年在農村蓋房子的泥瓦匠和小工臨時組成的。如果在農村蓋房時提出要選有資質的建築隊,基本上是找不到的。話說正規的施工隊誰敢用60多歲的工人?

雖然原則上,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及承包人均要求具備相關資質,但現實上在農村很難做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83條也明確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建築法,農民可以將自建低層住宅承包給無建築資質的人。這個所謂的低層住宅一般指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範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

也就是說,現在這種情況只能按照房主和包工頭簽訂的簡單合同來大致劃分賠償責任。

根據事故發生的責任,可以劃分相應的賠償。

1,如果死者本身存在過錯,例如沒有按照安全要求施工,那麼死者本人將承擔部分責任。

2,如果死者本人不存在過錯,房主存在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那麼房主會承擔部分責任。

3,如果包工頭存在管理疏漏造成了安全隱患,那麼責任應該由包工頭承擔。

現實中,在大部分情況下,只要是意外,包工頭都會選擇獨力承擔賠償。因為做這一行名聲很重要,一旦有人知道出了問題包工頭不擔責還賴主家,今後基本上就要告別這一行了。而且,現在很多包工頭都會提前給工人買好保險,這筆錢是算在包工費用裡面的,萬一發生意外,會有保險公司理賠。像這位63歲從樓上摔下來摔死的老人真的很可憐,不過因為他年齡大了,相應的賠償也不會很多。

至於房主,就算自己沒有責任,一般發生這種情況多少也會給死者家屬一定的人道主義補償。


夜雨如書


業主跟包工頭承擔連帶責任。

包工頭跟業主之間各自分攤多少?這個不一定,一般五五開,也可能四六開,也可能是其他的比例。像你這個案件,四六開比較合理,包工頭承擔60%的賠償責任,業主承擔40%的賠償責任(假設死者無責)。

損失是多少?63歲,死亡賠償金算17年。具體多少,得根據具體所在的地區的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來算的。具體讓對方家屬去算,法院來判。一般不會有多大的問題。還有喪葬費等。

真正有爭議的,也是本案的關鍵性因素是:到底按《侵權責任法》的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還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裡的勞務來賠償?

如果是按《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那死者估計也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這樣算起來賠償不多。如果是按後面那個司法解釋,這樣算起來賠償就比較多。

嚴格地講,應該按《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劃分責任。即如果是死者自己不小心摔下來的,自己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然後損失的計算標準,應該按工亡的標準來算。

但是, 實踐中,有相當數量的法院依然按那個司法解釋來斷案的(要不怎麼有人調侃說“司法解釋效力高於法律”呢)。按這個規定,是不給死者劃分責任的,這跟給公司幹活受到工傷是一樣的,不區分責任。而損失計算也是按照人損的標準而不是工傷標準。

這是目前司法混亂的主要證據之一。

上面四段提到的問題,你作為賠償的這一方,可以去爭,可以要求按《侵權責任法》,讓死者自己也承擔一定責任,並且損失計算參照工傷標準。最後自己應該賠償多少,是按照承擔的責任比例乘以損失大小。假如自己承擔30%責任,包工頭40%責任,死者自己30%責任,而損失按工傷標準計算,假設為34萬,那你這邊就賠償34×30%=10.2(萬元),包工頭承擔34×40%=13.6(萬元),死者家屬總共可以拿到2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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