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6000萬存在銀行後不翼而飛!盛京銀行遭客戶起訴

6000萬存在銀行後不翼而飛!盛京銀行遭客戶起訴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二人於2014年10月16日,經瀋陽市盛京銀行工作人員的高息引誘來到瀋陽市盛京銀行營業部申請開卡建立存摺賬戶,分別存款人民幣3000萬元,共計人民幣6000萬元。

瀋陽市盛京銀行營業部為其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二人分別辦理了存款人民幣3000萬元的儲蓄存摺及玫瑰儲蓄卡並預留密碼。隨之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在瀋陽市盛京銀行工作人員陪同下,分別至盛京銀行另一支行鴨綠江支行櫃檯查詢存款,經工作人員確認告知此筆存款已存儲到盛京銀行賬面,並分別為其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將餘額3000萬元打印在存摺上。

2015年1月23日下午,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二人再次來到瀋陽市盛京銀行營業部辦理取款業務時,工作人員告知該存款已於存款當日被劃轉至他人賬戶。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手裡捧著瀋陽市盛京銀行儲蓄存摺及儲蓄卡,身份證亦未丟失,與存款賬戶相關聯的任何信息亦未洩露,鉅額儲蓄存款為何能在存款當日被公然劃轉、劃轉鉅額儲蓄存款的是何人?誰應為此鉅額存款買單?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頓感五雷轟頂、義憤填膺,向瀋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報案求助

經過瀋陽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的不懈努力終將此案成功偵破,現已偵查終結。

此案是一起該銀行兩名工作人員與多名社會閒散人員內外勾結,採取高息報酬誘惑拉攏客戶存款,利用工作職務之便,盜取受害人相關信息,私自冒充被害人填寫轉賬憑條,違規操作,並以工作人員的卡對卡方式將鉅額資金劃轉後分贓等手段而實施的重特大金融詐騙案件。

瀋陽市盛京銀行以“職工個人犯罪,刑事案件等待追贓”為由,拒絕支付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6000萬元存款及利息,此事件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認為,儲戶與銀行之間通過開卡建立存摺賬戶,並將錢款存入該賬戶後,儲戶與銀行之間即建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該資金的所有權即發生了轉移,應歸屬於銀行。

公安機關雖然以刑事案件立案並偵查終結,但因詐騙犯罪形成的刑事犯罪法律關係與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及瀋陽市盛京銀行之間儲蓄存款合同引發的民事糾紛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及同一法律事實。

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客體是瀋陽市盛京銀行並非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為並不能否定儲蓄存款合同關係。

該儲蓄存款系瀋陽市盛京銀行工作人員勾結社會人員從銀行系統賬戶轉出,並非犯罪嫌疑人直接對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實施詐騙而為,因此,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瀋陽市盛京銀行財產所有權,而並非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財產所有權。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與瀋陽市盛京銀行經多次交涉未果,於2015年11月以儲蓄存款合同糾紛起訴至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本案涉及經濟犯罪,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駁回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的起訴。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不服,依法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後認為,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與盛京銀行之間通過開卡建立存摺賬戶,並將鉅額款項存入該賬戶後,與盛京銀行之間即建立了儲蓄存款合同關係,資金的所有權即歸屬於盛京銀行。

公安機關雖以“金融詐騙”予以立案,但因詐騙犯罪形成的刑事犯罪法律關係與受害人及盛京銀行間基於儲蓄存款合同引發的民事糾紛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及同一法律事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不能否定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儲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從銀行賬戶轉出,侵害的是盛京銀行的財產所有權。盛京銀行認為存款人有過錯的,則負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原審僅以本案涉及經濟犯罪,認定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屬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裁定:一、撤銷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59號民事裁定;二、指令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再次以同一事實與理由裁定駁回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的起訴。

此案是一起因銀行內部工作人員內外勾結,以高息攬儲引誘儲戶與銀行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係,進而騙取存款資金,引發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

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按銀行要求申請開戶,銀行向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出具銀行卡及存摺等,雙方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依法成立。儲蓄合同是指儲戶將款項存入銀行,銀行依照規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相對儲戶而言銀行更有條件防範犯罪分子利用銀行實施犯罪,故銀行應當制定完善的業務規範,查堵漏洞,嚴格遵守規範避免風險,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瀋陽市盛京銀行在工作人員管理及存取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顯重大過錯,且該過錯與鉅額儲蓄存款被騙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受害人去銀行開戶存款,並未將身份證件及資金交由他人,而是親自到銀行辦理的開戶業務,只要銀行與受害人均按照規定的業務流程辦理存取款業務,他人則無法獲取與受害人賬戶相關聯的任何信息,更無法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從其賬戶將資金轉至他人賬戶。

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中,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後,資金所有權即歸屬於銀行,儲戶則享有依據儲蓄存款合同向銀行主張存款本息的債權。

犯罪分子利用儲戶賬戶控制權騙取資金後,追贓所得資金款項所有權應當歸屬銀行,且贓款是否追回並不影響其受害人依據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係主張債權。受害人雖然受高額報酬所誘惑去開戶存款,但主導受害人開戶存款業務的一方為銀行,工作人員行為系職務行為,銀行出現“內鬼”系銀行內部管理原因所致,故受害人儲蓄存款目的與儲蓄存款被騙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且受害人儲蓄存款過程中主動核實存款金額、預留密碼,妥善保管身份證件及存摺等,顯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因此,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與瀋陽市盛京銀行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成立,該銀行應為此買單,承擔向受害人朱宏玉、孟祥峰返還儲蓄存款本息的責任。

盛京銀行

盛京銀行是瀋陽第一家總部銀行,是東北地區成立最早、規模最大、實力雄厚的城市商業銀行,也是繼上海銀行、北京銀行之後全國第三家實現跨省設立分支機構的城市商業銀行。其前身是由瀋陽市城市信用社、瀋陽合作銀行、瀋陽城市合作銀行逐步發展起來的瀋陽市商業銀行。

瀋陽市商業銀行在經歷了整合發展、改革創新、改造重組後,於2007年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成功更名為盛京銀行。

盛京銀行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長春、大連、營口、葫蘆島、錦州、鞍山、本溪、盤錦、朝陽、撫順、丹東等地相繼設立14家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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